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两份公告,首次完整搭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覆盖资产装入、存续运营、收益分配、信托终止清算全生命周期,同时明确存量信托的整改申报窗口期,对境内居民控制的离岸信托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基于官方公告原文,客观解读政策要点、申报资料要求、存量信托处理以及实务层面连锁影响。

一、什么是本次政策所指 “离岸信托”

根据 21 号公告定义: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以及实质上具备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不含银行、保险、券商等持牌机构面向公众发行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常见场景:境内居民个人作为委托人,在 BVI、开曼设立家族信托,信托持有一层或多层境外 SPV 公司,SPV 再持有境外股权、房产、金融资产、商标无形资产等,均属于本次政策适用范围。

纳税主体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委托人,遵循个人所得税全球所得征税原则。

二、全生命周期四大环节税务规则

1、资产装入环节:资产置入即视同财产转让

居民个人将财产直接转入离岸信托,或者转入信托控制的境外 SPV,装入环节视同财产转让所得,按 20% 计税,应纳税所得额 = 资产装入时市场公允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申报时间:资产装入的次年 36 月个税汇算期完成申报;

财产范围:现金、股权、不动产、金融资产、商标等无形资产全部纳入监管;

通过第三方代持间接转入信托,实际出资控制人同样视为装入财产。

2、信托存续阶段:收益不以实际分配为纳税前提

信托及底层 SPV 在存续期间产生股息、利息、股权转让收益、商标特许权收益,无论收益是否实际分配给到委托人 / 受益人,居民委托人需要每年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周期:每年 3 月 1 日6 月 30 日,对上一纳税年度信托收益完成年度申报

境外已缴纳税款,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做境外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明确视同分配情形:信托财产给居民个人担保、借款、代付费用、无偿使用资产,即便没有现金分红,也会被认定视同取得分配收益计税。

3、收益分配环节:已申报征税的收益再次分配不再重复计税

信托向居民个人受益人实际分配收益时,如果该部分收益已经在存续年度完成申报纳税,实际分配环节不再重复征收个税;未申报的收益,分配时需要补申报缴纳税款。

4、信托终止与清算环节:推定清算规则落地

信托到期、撤销、委托人死亡,进入终止清算流程:

清算完成次月 15 日内完成纳税申报;

新增推定清算规则:信托终止后 60 日内未实际完成清算,直接视为清算完成,触发纳税义务;

纳税确有困难,按规定备案后可申请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三、申报需要准备哪些商事文件

依据 15 号公告征管要求,纳税人申报时除填写对应纳税申报表外,还需要配套报送资料,外文资料必须同步提供中文翻译件:

离岸信托全套信托协议、信托架构说明、财产明细清单;

信托底层每家境外 SPV 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运营 / 无运营审计)

股东名册、实控人(UBO)备案文件,按属地要求完成海牙认证或使馆领事认证

收益明细、分配决议、银行流水等佐证材料;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存量离岸信托如何处理

公告专门针对政策发布前已经设立完成的存量离岸信托设置处理规则:

设立装入环节追溯限制:20230101 之前设立的存量信托,不再追溯当初资产装入环节税款;20230101 之后装入信托的资产,需要按新规申报

存续收益窗口期:存量信托历史存续产生未申报收益,需在公告实施起 90 天窗口期完成申报,窗口期主动申报可对应处理滞纳金;逾期将按征管法处理,产生罚款、滞纳金。

并非 “一刀切取消信托”:合规设立、如实申报、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离岸信托,仍然可以正常存续运行。

五、给持有离岸信托客户的实操建议

存量信托全面自查:梳理信托全部底层 BVI、开曼、香港 SPV,核对历年审计、股权备案、信托文件,建立完整档案,评估是否需要履行新规下的申报义务。

区分架构属性,摒弃 “信托等于避税工具” 的旧认知。离岸信托核心价值在于资产隔离、家族传承,并非天然的税务避风港,设立前需要做好税务居民身份规划。

不要临近申报期限突击补多年审计,部分司法辖区后补审计报告存在不被税务机关采信风险,建议建立年度常态化维护习惯。

拒绝轻信中介 “完全隐匿、零申报、绝对保密” 等宣传,在 CRS + 国内新规双重监管环境下,合规留存全套商事文件,才是风险可控的路径。

六、总结

2026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彻底终结了离岸资产的监管盲区,合规透明成为跨境财富管理的底线。

新规肃清套利空间,让离岸信托回归传承与资产隔离的本质。存量用户需紧抓窗口期,补齐审计、公证认证合规材料、如实申报

合规运维,是离岸资产长效安全的唯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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