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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一)出此提示,说明企业是四类,必须收齐收汇才能申报退税。这里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单机版操作为例。

    有学员提问说,由于是四类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出口收汇相关数据,具体应如何操作呢?

    首先先来一起学习一下文件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6号公告要求,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称“30号公告”)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须按照3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

    (一)出此提示,说明企业是四类,必须收齐收汇才能申报退税。对于这类企业需要把申报收汇的出口业务先收汇,然后根据收汇水单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出口货物收汇(已认定)申报表》向税局申报。

    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除此以外,(二)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因此在数据自检时如果有具体如何操作呢?这里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单机版操作为例。

    首先,打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点击“退税向导”,选择“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已认定)”界面。

    进入后,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的录入。

    数据录入完成后,同已经录入好的出口明细一起做确认明细数据等步骤,后续步骤同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

    如需打印报表,可在退税向导第五步“免抵退税申报”    “打印申报报表”中打印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已认定)。

    注意:如果是未认定为收汇企业,但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税务机关要求申报收汇数据的,录入的界面是在“其他向导”,选择“其他申报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

    进入后,点击增加按钮,进行数据的录入。

    录入完成后,与已认定的不同,未认定的数据不需要同出口明细关联,所以,录入完成后,直接在其他向导中的第二步,“生成其他业务申报”“生成收汇申报数据(未认定)”中生成数据。

    在向导第三步,“打印其他申报报表”中打印报表,然后远程上传数据,去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即可。

    如何确定企业是已认定或者未认定呢?这里教给大家几个方法。首先已认定的收汇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会强制要求填报收汇表单,录入完出口明细后直接进行申报是无法通过的,系统会提示需要填报收汇相关数据。这时候企业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企业扩展信息中查询企业是否为四类企业。

    如果只是因为自身原因,税务机关要求额外填报收汇信息的,这种属于收汇(未认定),只是需要特殊申报一次或几次,且申报时并不与出口货物明细一起生成申报数据,而是单独申报上传,单独审核就可以。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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