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驳回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环节,随着商标注册量的急剧增加,其驳回率也在增加。据业界分析,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无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违反绝对禁用条款。
也就是《商标法》第十条,商标标识本身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的良好习俗,损害了国家尊严、民族团结、宗教信仰等。
第二,违反绝对禁注条款。
又称缺乏显著条款,即《商标法》第11条,商标标识本身表达或描述某些商品的名称、用途和功能,相关公众无法识别不同的供应商,也会导致其他业务主体无法使用该标识。

第三,类似于在先商标的构成。
商标近似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有先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近年来,商标近似被拒绝的可能性越来越高,这是最常见的现象之一。
前两点在提交商标申请前,可以在咨询专业人员的帮助下有效规避,但第三点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只能尽量减少。
主要原因是商标注册的早期查询有一定的盲查期,商标局无法在同一天将所有商标信息输入系统,因此查询的数据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有多有经验的商标注册人,都无法保证是否有类似的商标。
对申请者来说,最好的选择就是做好商标查询后尽早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在商标驳回中,还有一种绝对驳回的情况。这是什么?
注册商标被拒绝的绝对理由是指注册商标申请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的情况,或者注册商标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显着条件,商标局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