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食品进口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办理食品进口报关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资质?

1.进口企业是否具备或者在海关开通进出口权限,这里的进出口权限不是简单指营业执照上面的经营范围,而是需要企业具备自理报检的权限,即拥有自理报检登记证书。

2.进口企业需要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食品进口报关手续要经过哪些部门?

1.进口口岸或者码头直属出入境检疫检验局,该机构主管食品进口收货人备案、标签备案、进口食品等级定义等事项。

2.进口口岸或者码头直属海关,该部门主管进口食品的申报价格、是否享受相关关税减免、实际货物和申报货物是否一致等事项。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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