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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至此,中美贸易战正式打响。中美贸易战,双方采取的贸易措施都是对原产于对方国的商品加征关税,而实施上述贸易措施,海关正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是前提。中美贸易战期间,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将成为海关重点监管和查验的对象,相关企业的原产地海关法律风险也将会增大。

    为维护我国利益,平衡因美国232措施给我国利益造成的损失,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税委会[2018]13号文)自20184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对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15%,对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为25%。至此,中美贸易战正式打响。中美贸易战,双方采取的贸易措施都是对原产于对方国的商品加征关税,而实施上述贸易措施,海关正确认定商品的原产地是前提。因此,如何判定相关商品的原产地,是中美贸易战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中美贸易战期间,来自美国的进口商品将成为海关重点监管和查验的对象,相关企业的原产地海关法律风险也将会增大。本文从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标准、原产地问题可能引发的海关法律风险,以及企业如何防范和应对原产地海关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简要论述,帮助相关企业防范和应对因原产地问题引发的海关法律风险。

    一、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

    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指的是交易货物的生产地。最早原产地只是为了贸易统计,而后,一些国家基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对于来源不同国家的进口货物,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如对进口货物实行差别关税、进口配额、限额、许可证管理、禁止进口等措施,对于危害本国经济利益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这样,原产地就成为各国有效实施关税和非关税贸易措施的前提和基础。货物原产地的认定,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为此,各国以本国立法形式制定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这就是原产地规则。

    二、我国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原产地规则与也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与优惠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如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间适用的即属于此类;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此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中美贸易战中适用的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法律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下称《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下称《规定》)。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原产地标准方面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完全获得标准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非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关于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我国适用的是实质性改变标准,根据《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规定》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列入《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下称《清单》)的货物,按《清单》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未列入《清单》货物的实质性改变,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三、原产地问题可能引发的海关法律风险

    1、行政法律风险

    根据《海关法》第24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报关要求将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数十项项目向海关如实申报。上述应当如实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尚未构成走私犯罪的,海关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2条规定,对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自放行之日起3年内,海关有权对进口货物进行稽查。经稽查,如果认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错误的,海关可以对企业作出补税决定,如果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构成申报不实的,则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刑事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故意伪报原产地,逃避海关监管,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伪报走私,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原产地申报不实与伪报原产地走私在表现形式上有相同之处,都是申报的货物原产地与货物实际原产地不符,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行为,以及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

    四、企业如何防范和应对原产地海关法律风险

    企业日常经营中,应了解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另外,还可以在货物进口之前,就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向海关申请预裁定,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的,海关予以认可。

    遇到海关的原产地专项稽查,企业应正确面对,积极与海关进行沟通,对海关在稽查中产生的疑问,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事实情况说明。如果企业确实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实,那么,是否具有伪报原产地的主观故意则是区分违规还是走私犯罪的关键。此时,企业在提交证据及情况说明时,应将没有伪报原产地主观故意作为重点。企业如果对海关作出的原产地认定和征税决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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