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你不幸流落荒岛,麦麦建议你可以在沙滩上画一个米老鼠,一定会有迪士尼的人不远万里来抓你,这样你就得救了。维权狂魔”迪士尼起诉一对夫妇穿着迪士尼角色服饰参加派对,侵犯迪士尼版权

有人认为这一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对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确实也有例外案例,那么什么时候未经授权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之外的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理由,可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而不构成侵权。

描述性合理

对于因后天使用而获得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不能阻止他人对这些标志在描述意义上的使用。

如:“爽歪歪”在饮料上成功注册商标,他人在描述自己的饮料商品时,这样描述:喝了我们的饮料会心情舒畅,感觉爽歪歪。则属于对“爽歪歪”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指示性合理

为了客观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用途等而不得不提及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在出售的打印机,可以适配如下型号的打印机墨盒:佳能、惠普、理光,这就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需要具备

第一:主观上使用人必须基 于善意,不是出于利用他人现有商誉或者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目的而使用。

实践中,判断使用人是否出于善意,可以通过考察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使用是否是由于表达方式的有限性所造成的必需的、不可避免的使用、使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避免混淆的措施、使用的后果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客观上,合理使用以描述商品特征或者说明商品功能用途为内容。包括正常使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合理描述商品的质量、用途、来源、重量等。 

第三:从效果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合理使用应当不损害商标权利人和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人的利益。

二、在先使用

1)商标在先使用指的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服务,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商标在先使用在原使用范围内不承担侵权责任。

2)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

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功能性使用

如果对商标的使用是功能性的,那么就可能会挽救上述迪士尼起诉的“肇事者"。

案例:原告 Fleischer Studios 声称拥有角色Betty Boop的版权和商标。被告 AVELA 出于喜欢Betty Boop已将其图像使用在洋娃娃、T恤和手提包上。

法院在进行裁决裁定这些展示位置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在产品来源方面没有进行欺骗消费者,仅只是展示该商标在角色功能性中使用。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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