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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544302090,对应关税率10%。经查,该143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均为EXW价格,当事人漏报运保费共计人民币1409128.59元。审判结果: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海关核定,上述122票货物的货物存在漏缴税款的行为。最后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734000元。

    每每有货主找上海特普沃德国物流询价时总会听到这样一句话“单货一致,单单相符”也许客户听到这样的话语会好奇为什么货代每次都重复强调着类似的话语,申报难道不是按照货主的意愿或者利益来的吗?

    其实不然,很多货主就是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维,觉得如实申报并不能为其争取最大利益,倒不如换个相近的商品编码,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成本,说不定海关不一定能发现。然而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案例,商品编号+运保费申报不实导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XXX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件缘由:当事人于2013年10月29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20种型号的电导体、有接头电线、有接头电缆122票,其中:汽车用ABS线11种(型号010692、011201、011206、012078、016717、016718、016719、016720、022919、022921、038677)、汽车用气囊线9种(型号010800、001267、001272、001275、010796、010798、010799、015065、015082),申报价格共计FOB246695.05欧元、C&F417011.86欧元、CIF257287.03欧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544421900,对应关税率0。经海关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544302090,对应关税率10%。

    当事人于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自海运渠道向海关申报进口有接头电线、端子等143票,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或C&F。经查,该143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均为EXW价格,当事人漏报运保费共计人民币1409128.59元。

    审判结果: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海关核定,上述122票货物的货物存在漏缴税款的行为。上述漏报运保费的也同样存在着漏缴税款。最后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734000元。

    回归最开始的问题,倒不如换个相近的商品编码,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成本,说不定海关不一定能发现?这点毋庸置疑是错误的,只要是正规的进出口物流,就肯定存在着申报、交税等环节,尽管如实申报看起来不一定能满足每位货主的利益最大化,但如实申报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帮助货主安全高效的完成进出口物流,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毕竟进出口物流中时效性是一件最伤不起的事情。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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