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联邦法院裁定,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创作的作品在美国法律下无法获得版权。然而,版权办公室以版权法仅适用于由人类创作的作品为理由拒绝了申请。非人类参与者无需在美国法律下通过独家权利的承诺来获得激励,因此版权并未设计为涵盖它们。


一家联邦法院裁定,完全由人工智能("AI")系统创作的作品在美国法律下无法获得版权。与新闻摘要中对此决定的报道相反,此案是基于一个相对狭窄的问题做出的决定,并为未来的决定在这个法律新领域进行拓展留下了空间。


原告使用一种名为“创造力机器”的人工智能系统生成了一件名为《最近的天堂入口》的视觉艺术品(如下图所示):


原告声称该作品是由一台计算机上运行的算法“自主创建的”,并试图向版权办公室注册该作品。然而,版权办公室以版权法仅适用于由人类创作的作品为理由拒绝了申请。


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Beryl A. Howell裁定,版权办公室拒绝申请是正确的,因为“人类创作是有效版权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继续表示:


版权法旨在随时代发展而变化。然而,在这种适应性的基础上,一直存在着一个一贯的理解,即人类创造力是版权可保护性的核心要素,即使这种人类创造力是通过新工具或新媒体传达的……对作品的人类参与和最终的创意控制是得出新类型作品属于版权范围的关键因素。然而,版权从未延伸到保护由新技术生成的作品,这些作品在没有任何引导的人类参与下运作,正如原告在此主张的那样。人类创作是版权的基石要求。人类创作的行为以及如何最好地鼓励人类参与创作,从而促进科学和有益的艺术,因此是美国版权制度自其创立以来的核心。非人类参与者无需在美国法律下通过独家权利的承诺来获得激励,因此版权并未设计为涵盖它们。


然而,法院指出它所决定的问题是狭窄的:“在这里提出的唯一法律问题是,计算机自主生成的作品是否在其创作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即法院正在决定在完全没有人类角色参与、当人工智能明显“自主”创作作品时应该发生什么。原告声称他通过提示使用人工智能使其具有一定程度的人类参与,但由于这些主张不在记录之内,法院没有考虑它们:“这个案件只涉及一个问题,即计算机系统自主生成的作品是否有资格获得版权。在没有任何人类参与作品创作的情况下,注册机关给出的明确而直接的答案是:不行。”


因此,法院观察到未来的案件可能不会那么简单:

毫无疑问,随着艺术家将人工智能纳入他们的工具箱,用于生成新的视觉和其他艺术作品,我们正在接近版权的新领域。人类创造力从最终作品的实际生成中的逐渐减弱将引发关于AI系统使用者被资格视为生成作品的“作者”需要多少人类输入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对所得图像的保护范围的评估,对可能在未知的现有作品上进行训练的AI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如何评估,以及版权如何最好地用于激励涉及AI的创造性作品等等。

因此,关于人与人工智能参与的比例(例如对AI系统的调整或提示的程度)在AI生成的作品中需要多少人类作者参与才能维持有效的版权主张的问题将留待以后解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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