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商标注册申请解析

商标是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标志。

第一节 商标申请的类型

商标申请分三种形式:1.纯文字  2.纯图形 3.文字+图形

4)商标的法律效力范围

1)注册商标仅在所注册国家受法律保护;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注册商标在使用时须与注册时保持一致,不可自行更改商标的图样。

5)哪些词汇不能注册成商标?

1)国家名字 、知名城市、 旗帜, 徽章;

2)违反道德,不良影响;

3)通用的姓氏,姓名,肖像;

4)整个商标在行业中是通用词,缺乏显著性。

第二节 商标申请的递交方式

(一)美国商标

美国商标有两种递交方式:

1)以实际使用(Actual 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申请时提交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应涵盖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务类别。

2)以意图使用(Intend-to-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在USPTO发出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之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

(二)欧盟商标

1)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注册是指通过欧盟下属的内部市场协调局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申请注册保护的注册方式。由于欧盟是一个统一的市场,所以商标获得欧盟(也称欧共体)注册后,将在欧盟各个成员国受到保护。

2)马德里商标

马德里商标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均可以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在所有成员国中,可以指定几个或全部国家予以保护。

3)单一国家注册

单一国家注册是指直接向各个国家/地区商标主管机关分别递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方式,也称“逐一国家注册”,是国际商标保护最常用的一种方式,是与一些国际性或区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注册方式相对而言的保护方式。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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