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BoA)批准了Open Home Foundation(申请人)寻求注册的一个图形标志。此前,EUIPO 审查员根据《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1)(b)条,以该标志缺乏显著性为由,拒绝了注册申请,但上诉委员会推翻了这一决定。
背景
2024年3月18日,申请人向EUIPO提交申请,拟将以下标志作为欧盟图形商标,注册于尼斯分类第9类和第42类。
2024年10月7日,EUIPO 审查员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以缺乏显著性为由拒绝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员认为,该标志无法传达商标应具有的识别信息,原因包括:(i)该图形元素过于平凡,与智能住宅这一类商品和服务的常见表现形式没有明显区别;(ii)该标志仅表现为一个常见的 USB 符号,嵌套在一个普通房屋形状中。
(审查员所指的通用 USB 符号)
申请人对上诉委员会(BoA)提起了上诉。
BoA 的裁决
申请人认为,其所提交的标志与通用 USB 符号的常见图示之间存在“明显且充分的差异”。具体而言,申请人强调,USB 符号的特征在于:其中心线两侧附有倾斜线条,三条线的末端分别是一个圆形、三角形或方形。而与此相比,申请人的标志则是中心线两侧附有直线,所有线条末端均为圆形。上诉委员会认同申请人的观点,并进行了同样的比较,进一步指出申请人的标志更像是“风格化的树枝”,而不是通用 USB 符号。
此外,申请人还提到,此前已有一些设计更为简单的图形标志成功注册为智能住宅相关的欧盟商标,并主张如果允许这些标志注册,却拒绝其标志的注册申请,将违反“平等待遇原则”。
(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到的一些已注册的智能住宅欧盟商标)
最后,申请人认为,尽管其标志并未展现出“特别高水平的艺术创造力或想象力”,但它仍然是“富有想象力且引人注目”的,这使得其具有显著性——即使只是最低程度的显著性——因此符合注册为欧盟商标的条件。
上诉委员会首先指出,过于简单的标志,仅由几何图形或线条构成,通常不具备将某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区分开的能力,因此必须证明此类标志在欧盟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方可注册为商标。委员会还指出,评估标志显著性的相关标准包括:判断相关公众(在本案中包括普通公众和具有智能住宅专业知识的专业消费者)是否能够记住该标志,并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看到它时,将其与相应企业联系起来。
然而,有趣的是,尽管上诉委员会强调了上述观点,并一度似乎倾向于支持审查员的立场,但最终却得出结论认为,该标志达到了注册所需的最低显著性标准。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委员会主要关注了其他智能住宅提供商所使用的标志和商标,发现这些标志之间存在足够的差异。因此,委员会认定,目前并不存在用于表示智能住宅的“统一符号”。
委员会还强调,即使申请人的标志确实属于智能住宅市场中已习用的、平凡的表达形式,也应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d)条进行审查,而不是第7(1)(b)条。
综上所述,委员会决定,该标志应被允许注册为欧盟商标,因为它具有一些特征,能够使相关公众在涉及相关商品和服务时“将其记住为一个商标”,而不是仅仅将其视为嵌入普通房屋图形中的平凡、无显著性的 USB 符号。因此,该案被发回审查员,继续进行注册程序。
上诉委员会(BoA)的裁决:商标并不需要具备原创性、创造力、有趣性,甚至不需要“引人注目”。有时,平凡的、毫无意义的词语、简单的配色组合,或由几条线构成的图形,也可以符合注册条件。
委员会还正确地区分了《欧盟商标条例》第7(1)(d)条与第7(1)(b)条的适用范围。由于审查员的拒绝理由主要集中在高度相似标志在智能住宅领域被普遍使用的情况上,如果审查员是基于申请人标志具有习用性质、依据第7(1)(d)条作出拒绝,而不是试图证明其缺乏显著性,可能会更合适,也更具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