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几乎同步发布公告,“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却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它标志着我国税务机关对跨境税收征管的监管力度有明显提升,同时也向社会释放出强烈信号——将进一步加强对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
对于存在境外收入未申报情况的纳税人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警示,应重视税务合规问题,及时、准确地申报境外收入,以免面临税务风险和处罚。
01什么是CRS
CRS的全称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报告标准”。
CRS是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14年推出的,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跨境金融账逃避税的行为,维护诚信的税收体制。
目前,全球一共126个国家地区加入了CRS,包括中国香港、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还有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百慕大等避税天堂。
中国是2017年加入的,2018年9月中国完成了首次CRS信息交换。
还有,加入CRS协议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轻松自如地跟其他协议国家交换数据了,主要还是要取决于交换双方两国的具体协商和共同意愿。
02哪些收入是境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无论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需依法申报全球所得。
中国税收居民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收居民包括以下两类主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也就是说,只要住所和居住事实两个条件满足任意一项,即使持有外国护照,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需要申报的“境外所得”有哪些呢?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简单说:只要你是中国税务居民,在香港、新加坡、美国、BVI等地获得的任何收入,都需纳入中国个税申报视野。
其中影响面最广的即股票/基金/债券的分红、派息、交易所得,包括了很多炒美股的中产;其次即境外不动产交易所得(比如进行全球房产投资的高净值人群)。
03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居民个人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境外收入在境外已缴税,能不能抵扣?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申报期限是否和境内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一致?
是的,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的 CRS 稽查行动表明,中国对境外收入的监管已从高净值人群扩展到中产阶级。
04如何应对CRS税务互换
1.双边税收协定(DTA)
当纳税人(个人或企业)因多国国内法重合判定为“税收居民”导致双重征税风险时,双边税收协定(DTA)中的“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s)可仲裁纳税地,仲裁优先级顺序:
永久居所 → 重要利益中心 → 习惯性居留地 → 国籍 → 协商解决
主流税收协定多数采用类似OECD示范模式的仲裁顺序。例如中国与德国、德国与泰国、香港与泰国等DTA都严格遵循居所优先、利益中心、习惯居住地、国籍、协商程序的框架,企业部分以“实际管理地”为准。
以实际案例为例:一名美国公民在香港有家庭,在德国和泰国分别持有不动产,同时被三地视为税收居民。但根据德国-美国协定仲裁标准,以德国的永久居所为最终税收居民地,进而适用德国-泰国协定处理来源于泰国的股息扣缴税,避免三重甚至多重征税的可能。
2.非普通居民(NOR)政策
多数国家税收居民须就全球收入履行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仅就境内来源所得征税(属地税制)。香港为属地税制典型代表。极少数如美国公民全球征税,绿卡持有者和满足183天测试的外籍人士亦然。
有一种特殊身份:投资居留、黄金签证及非普通居民(NOR)获得居住权、投资签证者如非实际常住一般不被视为税收居民,仍需符合183天和经济利益标准。希腊、葡萄牙“黄金签证”项目以及新加坡的非普通居民(NOR)计划,允许投资者在有限实际居留的情况下享受特殊税收待遇或居住便利,但法定税收居民身份最终仍围绕上述通用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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