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商标注册中,1(a)实际使用(Use in Commerce)的申请要求申请人在提交时即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而非等到审查阶段再补交。

一、1(a)申请的核心要求

根据15 U.S.C. §1051(a)TMEP §904,基于实际使用的申请需满足:

1、首次使用日期(Date of First Use):声明商标在商业中首次使用的具体时间(需精确到年月);

2、使用证据(Specimen):提交证明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样本(如产品标签、包装、网站截图等)。

二、提交时间节点

注意

若未在申请时提交使用证据,USPTO将下发Office Action要求补交,但不会直接驳回申请

若补交后仍不符合要求(如证据与商品/服务无关),申请可能被拒。

三、使用证据的常见问题与应对

1. 证据不合格的情形

样本仅显示商标名称,未体现与商品/服务的关联(如单独的文字LOGO无使用场景)。

样本为模拟图(Mock-up)或设计稿,非实际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证据未显示服务内容(如仅有网站域名无服务描述)。

2、补正策略

重新提供合格样本:例如补充带商标的产品实物照片;

缩小商品/服务范围:若部分类别未实际使用,可删除相关项目以匹配现有证据;

转换为1(b)意图使用:若无法提供使用证据,需支付额外费用转换申请基础(TMEP §806.03)。

四、与1(b)申请的对比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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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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