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越南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法律动态

2025年12月,越南通过了修订版《知识产权法》及新出台的《人工智能法》,在AI及数据使用监管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在此之前,越南尚无适用于AI相关数据使用的例外规定,这些例外规定的缺失,将导致开展此类业务的企业面临着重大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修订版《知识产权法》与新出台《人工智能法》的核心条款

一、修订版《知识产权法》中关于AI训练的例外规定(2026年4月1日生效)

修订版《知识产权法》第7.5条增设了一项版权侵权例外规定,原则上允许以科研、测试及AI训练目的使用合法出版且公开可获取的受版权保护文本及数据。

该规定仅适用于不会“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具体实施细则需待政府后续颁布的配套法规

二、《人工智能法》中的相关要求(2026年3月1日生效)

《人工智能法》增设了一系列义务与保障措施,对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形成补充:

被禁止的行为(第7.3条):禁止组织为开发、训练、测试或运行AI系统而收集、处理或使用违反知识产权法的数据。所有AI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新的著作权例外规定及后续颁布的法规。

检查与审计要求(第28条):组织必须保存并提供技术文档、审计日志、训练数据及其他相关记录,以便主管机关调查潜在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完善记录保存现已成为法定要求)

part2越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海关监管流程简化

2026年1月26日,越南财政部发布第06/2026/TT-BTC号通知(下称“Circular 06”),该通告就知识产权相关的海关备案及海关监管的文件材料与程序提供指导,于2026年3月1日起生效。

Circular 06的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一、简化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申请材料

Circular 06简化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材料要求:

·授权委托书无需再办理合法化认证

·若权利证书或注册证书为电子形式,申请人无需再提交纸质原件。在此类情形下,只需申报相关知识产权的完整信息,海关通过公开数据库核实信息即可。

实务中,该修订对指定越南保护的国际商标注册有利,权利人不再需要向越南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有效性确认函,而是可以依据WIPO数据库中表示国际注册已在越南获得保护的注册状态信息获得保护。

二、更清晰的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机制

先前的法规已经提及主动扣留货物的措施,Circular 06在此基础上,为海关主动对涉嫌假冒伪劣或盗版的货物采取扣留的措施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据此,海关无需等待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式申请,即可主动扣留货物。

三、加强电商进出口货物监管

Circular 06还补充了关于电商渠道进出口货物查验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电商平台交易且存在侵权嫌疑的货物,海关可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此类货物可能面临与传统货运类似的扣留程序。

part3印度尼西亚颁布关于专利申请的新实施细则

印度尼西亚司法部推出了全新的专利申请框架,该框架收紧了申请提交要求,并设立了正式的加快审查机制。2026年1月13日发布、2月23日生效的《2026年第6号司法部专利申请条例》,是《2024年第65号专利法》的配套实施条例。该条例取代了原有的专利申请框架(即2018年第38号司法部与人权部条例,经2021年第13号条例修订),原框架已被认为与当前法律、制度及技术发展不再适配。

2026年2月23日及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须完全遵守新条例要求。在此日期前提交的申请,仍将按照原有规章开展审查与办理流程。

一、实质性变更

发明的定义——除了产品和工艺外,现在还纳入了系统、方法与应用。

权利要求超项费——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纳,若未在提交申请时缴纳超项费,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无法将缴费时间推迟到实质审查阶段。

二、程序与制度变更

全面电子化提交——专利申请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总司(DGIP)的在线提交系统进行提交,允许在出现问题时通过服务台、窗口协助等方式辅助完成电子提交,但不再接受非电子化提交作为申请途径。

加速机制——本条例新增了加速机制,现在申请人可在申请公告前进行缴费,提前申请实质审查程序;同时还设有加速公布程序,申请人缴费后,可以让申请在提交日起3个月内完成公布。

重复实质审查——本条例增设了实质审查的重复机制。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该机制:

驳回决定;

授权后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或附图的修正(前提是保护范围未扩大);

授权决定;

主动撤回的申请;

被视为撤回的申请。

该机制的请求须在相关通知送达后9个月内提交(如果是主动撤回的申请,就需要在2个月内),有关部门将在收到请求后12个月内批准或驳回。该机制为申请人提供了额外的行政救济途径,在进入上诉程序或提起诉讼之前提供了一种对某些事项进行重新审查的手段。

三、实际影响与当前局限

新规章通过将成本与合规要求前置至申请提交阶段,收紧了印尼专利申请制度,同时增设了正式的加速审查与重复实质审查机制,相应降低了专利审查后续阶段的程序灵活性。但由于知识产权总局尚未发布配套标准表格及国家非税收入(PNBP)费率相关规章,具体落地实施仍有待后续细则出台,目前其出台时间尚不明确。

part4阿根廷专利制度加速“国际接轨”

2026年2月5日,美国与阿根廷签署了一项互惠贸易与投资协定。除了大幅降低双边贸易壁垒外,阿根廷还对本国知识产权体系作出的现代化改革做出了承诺,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协定纳入了多项强化和改进阿根廷专利制度的条款,释放出在创新保护方面“提标升级”的明确信号。

一、PCT进程:阿根廷迈向全球专利布局主流通道

阿根廷承诺在2026年4月30日前,将《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提交国会审议和决定。这意味着阿根廷正积极考虑接入全球主流的专利申请合作体系。

二、专利授权标准的大幅调整:医药与生物技术领域迎来重要转折

阿根廷承诺废除适用于医药发明和生物技术发明的多个限制性决议,包括:

·联合决议第118/2012号、第546/2012号和第107/2012号(针对医药发明)

·第283/2015号决议(针对生物技术发明)

这两个决议曾经对医药和生物技术相关专利申请有较为严格且带有本国特色的限制。在废除后,阿根廷的医药和生物技术相关专利授权框架,将向可预期性和国际趋势的方向实质性转变。

三、监管数据保护:对标《美墨加协定》条款的制度探索

阿根廷承诺将分析建立一套数据保护制度的可行性,使之与《美墨加协定》(USMCA)第20.45条和第20.48条保持一致。

上述条款主要涉及对药品(尤其是创新药和生物制品)在上市审评中提交的试验数据给予一定期限的专有保护,防止这些数据被竞争对手不正当利用,从而在专利之外形成一层重要的“数据保护”屏障。

四、缩短审查周期:直面专利审查拖延问题

阿根廷承诺采取迅速且有效的措施以大幅缩短专利审查周期,特别是针对医药及生物技术相关专利申请。

五、加入多项关键国际条约:构建系统化的创新保护网络

阿根廷承诺在2027年底前加入以下国际条约:

《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

《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

《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1999年)

《马德里议定书》(1989年)

《专利法条约》(PLT,2000年)

新加坡条约》(2006年)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 1991)

part5欧洲专利局(EPO)《审查指南》修订版已于2026年4月1日生效。

一个显著的结构变化体现在A部分,其中新增的第十二至第十五章详细阐述了进入欧洲阶段的相关事宜,这些章节取代了之前的关于欧洲专利合作条约程序的第E-IX章。新增内容整合了此前载于《欧洲专利合作条约指南》中的指引,同时《欧洲专利合作条约指南》《欧洲专利指南》及《单一专利指南》均已废止。

在实体规则层面,本次更新对指南B、F、G部分作出修订,扩大了上诉委员会作出的G1/23号和G1/24号裁决,这两项裁决可能会对专利审查及异议实务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将裁决中的裁判逻辑转化为《审查指南》中的实操指引。

指南修订了A、C、H部分关于彩色附图的处理规范;F部分新增了医疗用途权利要求充分公开的标准,而H部分则明确指出《欧洲专利公约》第80条属于非自由裁量条款。

此外,指南D、E和G部分经修订后强调了证据的自由裁量原则,并反映了原有证明标准二元论(“绝对确凿”与“优势证据”)的废止。更新后的指南强调,裁决机构必须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及提交证据,确信所主张事实确实发生。

资料来源:网络收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19217

深圳市壹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13318716427
微信:
13318716427
邮箱:
1002051774@qq.com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
服务介绍
壹方知产,您身边的全球知产管家!专注知识产权行业近10年,一站式办理国内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侵权和解等知识产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