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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

    报关单作为海关监管链条中的重要单元,广大报关单位每日要进行大量报关单申报,但申报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影响,难免会发生删改单操作,删改单操作产生的报关差错记录会影响认证企业能否持续维持AEO认证的高信用资质,或影响正在申请和准备申请认证企业的认证过程,进而决定企业能否享受到海关各项贸易便利化措施和海关各项改革释放的政策红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三十八条: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海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的予以更正。

    对于报关单位的报关差错,请参考海关总署于2014年11月18日颁布的《关于报关差错有关事项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80号)中随附的《报关差错项目表》

    在遵循上述报关差错复核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提前申报”和“两步申报”的相关规定,梳理出报关差错容错机制最新规定

    一、“两步申报”改革推广期间,对使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发现申报数据有误并提出修改撤销报关单申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已经记录报关差错的,企业可以向记录地海关申请返还,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二、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不需要报关单位再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zllpmyyuof_oz=srpkwl_ckb_osyuof

    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6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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