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交易中的诈货行为

黎展现
每一项交易都存在着风险。对于外贸交易而言,由于是异域远途交易,其风险更为巨大。其中电放行为中就存在着很大的诈货可能。 所谓电放行为时指船东在得到托运人指示后,在回其已签发的提单情况下,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指令其在目的港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中所标的货人的行为。电放行为是多年来航运界形成的一种常见的操作习惯,它使得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此时应托运人的指示,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则是缘于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致使托运人相信货款肯定能够回。而对于承运人而言,只要能证明给其发出电放指示的主体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 由于船东或其人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辨别谁是每票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即货主,因此,惟一识别托运人身份的途径就是根据申报订舱的单据中所列明的托运人名称,并且在没有足够的反证情况下,往往以此作为提单中的托运人。换言之,船东或其人主要是依据出运该票货物的申报人的指示填制船东提单,并依据提单中托运人的书面指示而电放货物,船东认为这是毫无风险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电放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倘若贸易合同中的方利用其中的某个环节图谋诈货,容易以“合法”的手段达到其非法之目的。当然,此中必然有一个角色或是共谋或是被利用而替方最终完成诈货任务。对此,一方面船东仍然以谨慎的心态对待电放,往往能够免除责任;而另一方面,真正的货主(即贸易合同中的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款未到而货却被放掉,那么,货主将成为真正的惟一的受害者,这就是电放行为有时又能为诈货可能的情形。 案例:1999年1月12日,山东公司与香港实信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信行)签订绿豆销合同,约定山东公司向实信行销绿豆80吨,单价每吨fob大连365美元,付款方式为d/p即期付款。1月28日,实信行的人万某利用事先从天公司取得已盖印章的空白提单,向山东公司出据了托运人为山东公司,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是台湾高雄等内容的一套正本提单。之后,万又向船东了一份托运人为天公司、货人和通知人均为台湾公司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东据此编制了内容与之相同的正本海运提单,在此份提单中,托运人变成了天公司,使得实信行以保函形式骗取船东电放了本票货物,也使山东公司货款落空。船东由于没有谨慎地识别保函的来源及出具的主体,不恰当地接受非托运人的电放请求,也有其难脱之责,但最终的结果是船东和货主都成了实信行利用此种方式诈货的受害者。
2013-06-01 11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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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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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外贸交易中存在着各种类型的诈骗行为,而电放行为就是其中之一。电放行为指的是船东在收到托运人指令后,在已签发提单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或传真指示目的港的人将货物放给提单上标明的货人。这种操作习惯使得货人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

电放行为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信誉和合作关系,托运人相信货款能够回收。船东只需要证明发出电放指示的是本票货物的托运人即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电放行为本身存在一定风险,可以被利用来实施诈骗。

在诈骗中,可能会有一个角色共谋或被利用,以完成非法目的。船东需要谨慎对待电放行为,以避免责任。真正的货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货物可能被放掉,而款项未能到账,成为真正的受害者。

以一个案例为例,一个公司与香港的实信行签订了绿豆销售合同。实信行利用从另一个公司获取的空白提单,伪造了货物的托运人和通知方信息,并以保函形式骗取船东电放货物。最终,船东和货主都成为实信行利用电放行为进行诈骗的受害者。

为了避免成为诈骗的受害者,外贸交易中的参与方应该保持警惕,确保与对方进行交易时建立起可靠的合作关系,同时加强对交易条件和托运人身份的验证,以减少风险。此外,建议使用信誉良好的尽职调查机构,以获取更多的信息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2023-07-02
追问:
  • Linda37
    学习了。。。。。。。。。。。
    2013-06-03
  • khalid.Ait.L
    比较关注这个问题,他是以何手段拿到的呢
    2013-06-08
  • 黎展现
    非常感谢分享。求助这个产品block machine 主要哪一个市场
    2013-06-08
  • 黎展现
    不错,只是没接触过外贸的纠纷,支持下
    2013-06-07
  • khalid.Ait.L
    困                   惑
    2013-06-07
  • Linda37
    学习学习了
    2013-06-06
  • W&K
    同样的疑问,请LZ指教
    2013-06-06
  • Tim.Liu
    我的个乖乖!这样也行啊!真能骗钱啊!
    2013-06-05
  • 黎展现
    很专业的诈骗,谢谢楼主分享!
    2013-06-04
  • Sara10
    受教了哦!非常感谢您的分享!
    2013-06-04
  • Linda37
    一,万某为何向山东公司出具正本提单,二,这个正本提单应该是船公司出具的,万或者说天公司怎么会有空白提单。请LZ指教
    2013-06-03
  • JOE.SHAMES
    非常感谢
    2013-06-03
  • JOE.SHAMES
    受教了哦!非常感谢您的分享!
    2013-06-02
  • 程启辉
    在诈货案中,实信行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不大,往往在30至50万元之间;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粮食为贸易标的,而且往往转手给台湾公司。如实信行以各种豆类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如实信行在大陆装货,在台湾卸货,在香港订约,利用两岸三地的政治和法律差异,逃避法律制裁;五是在船东签发提单前,施诈者总是要求公司改变委托单中原定的托运人、货人及通知人名称。这样,使船东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有理由接受施诈者作为托运人的电放保函,使货物轻而易举地落在其手中。

            由于施诈者找到了电放行为过程中的漏洞,并利用这样的机会使诈货成为可能。那么,是否应当明令禁止船东使用电放手段呢?其实,电放行为之所以能运用到现在,存在有利的一面,比如加快货物流转,减少不必要支等等,但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应予以避免。首先,合同的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详实地了解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这是防止货物被诈取的最根
    201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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