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伪造单据咎由自取 (案例分析)

qianghua
国内a银行到h银行来一信用证,证中规定必须提交一份邮局据(postal receipt),证明受益人已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副本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证申请人。信用证通知不久,受益人向a银行交单,经审核无误,a银行理出口押汇后将单据邮寄给h银行。h银行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拒付:所提交的dhl据系伪造。在a银行极力反驳的情况下,h银行将拒付理由改为:快邮据未经dhl公司签字。 事实一:快邮据有dhl公司的邮戳(受益人如何得到不得而知)。 事实二:经查,在此业务中受益人并未按照信用证规定将相关单据邮寄给证申请人,而是将单据邮寄给在h银行所在国的朋友,由其转交信用证的申请人,为让信用证项下单证的表面相符,伪造了快邮据。 事实三:由于h银行来的是背对背信用证,h银行在拒付同时,擅自将单据邮寄给原始证行。原始证行拒付,h银行遂向a银行提出拒付。 申请人因未到受益人寄来的单据,遂向dhl公司查询,得到答复:dhl公司从来未受理过该据项下的邮寄业务。申请人遂凭dhl公司的复函以受益人涉嫌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并得到止付令。后原始证行付款,法院解除止付令,h银行对a银行付款,但对a银行追索迟付利息的电报置之不理,问题久悬未决。对此,笔者认为: 1.受益人弄巧成拙。本来很简单的事,通过邮局快递部门将副本单据邮寄给申请人并拿到据随附单据即可。但在进出口实务中经常会有这种现象,比如信用证要求将1/3提单邮寄并在信用证项下提交受益人已如此的证明,为了货物安全,受益人有时会将提单把住不寄,假称已寄而出具受益人证明;再比如在信用证要求客户的检验证书而客户拒不出具的情况下,从信用证业务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及其他服务且对单据真伪不负责任的特点出发,受益人往往自己出具检验证书(伪造客户签字)。这就很容易造成证申请人的口实,导致如案例中所描述的,申请人以伪造单据为由申请法院止付令。 2.h银行信誉欠佳。在此业务中h银行扮演的角色并不光彩。 首先是无理拒付。先是不顾银行不核验单据真伪的国际惯例,以单据伪造为由拒付。继而违背证行须一次性列明拒付所依据的所有不符点的惯例,而以新的不符点二次拒绝付款。根据ucp500第29条,银行将接受“表面上看来注明快递部门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快递公司盖戳、签字或以其他方式证实者”。本案所提交的快邮据已有dhl公司的盖戳,已满足第29条的规定而无须再由dhl公司签字,所以h银行第二次所提不符点并不成立; 其次,h银行在原始证行拒付之后,才对议付行提出不符点,明显是在有意摆脱自身付款的责任; 第三,根据ucp500第14条之规定,银行在拒付时须保存单据听候交单者。而h银行在拒付前已经擅自将单据邮寄给原始证行,并未代交单行保存单据。虽然在原始证行坚持拒付并退单后其有可能原封不动将单据退还给交单行,但其不遵守国际惯例的行为已昭然。 3.背对背信用证是始作俑者。众所周知,背对背信用证对于子证的受益人来说本来是有保障的,只要单证相符子证证行就必须付款。但在实务中,子证证行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往往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百般挑剔。本案例中的h银行即是如此,先是无理拒付,然后是利用法院止付令来摆脱自身责任。在国际结算业务中,证行在拒付时一定要如理如法,这样才能提高自身信誉。 4.单据并非完美无缺。案例中信用证要求单据快递给证申请人并提交邮局据(postal receipt),受益人伪造的是dhl公司的快递据,而非邮局据(postal receipt)。词典中对“postal”的解释是“邮政的,邮局的”,相关双解词典中的解释是“与公众信件服务有关的”,在我国符合此条件的快递服务只有邮政特快专递ems(express mail service)。所以在本案例中,提交dhl公司的快邮据是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h银行以此拒付即告成立,而无须煞费苦心地向法院申请止付令。 5.止付也并非无路可走。如果如案例中所陈述的,银行已出口押汇、成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善意持票人,根据各国法律,法院就不能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a行可以向h银行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h银行向当地法院申明事实要求其撤销止付禁令。
2013-06-09 1134阅读
问题/讨论
回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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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根据您的问题和提供的案例分析,以下是我对您的问题的回答:

1. 在这个案例中,受益人伪造了快邮据,并未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将相关单据邮寄给证申请人。这样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并会导致申请人以伪造单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令。

2. h银行在这个业务中的行为也不光彩。首先,他们无理拒付,并以单据伪造为由拒付。然后,在原始证行拒付后,他们才对议付行提出不符点,明显是在摆脱付款责任。最后,他们违背了国际惯例,在拒付前已经擅自将单据邮寄给原始证行,并未代交单行保存单据。

3. 背对背信用证是导致这个问题的原因之一。背对背信用证对子证的受益人来说本来是有保障的,只要单证相符,子证的证行就必须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子证的证行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往往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百般挑剔。在国际结算业务中,证行在拒付时应如理如法,以提高自身的信誉。

4. 在这个案例中,信用证要求单据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证申请人,并提交邮局据(postal receipt)。然而,受益人伪造了dhl公司的快递据,而不是邮局据。根据信用证规定,提交的快邮据应符合信用证要求,因此h银行以此为由拒付是成立的。

5. 如果银行已经出口押汇并成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在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法院不能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申请人可以向h银行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h银行向当地法院申明事实并要求撤销止付禁令。

请注意,以上回答仅基于问题描述和案例分析,并不能替代法律咨询。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
2023-07-01
追问:
  • Rainy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谢楼主了!
    2013-06-19
  • Echo1
    那在证的时候就不要接受这样的条款呀,否则自己太被动了!!
    2013-06-21
  • Echo1
    没过L/C。但是感觉就是一个字---烦
    2013-06-20
  • Stamen.Lei
    谢谢LZ分享~~~~~
    2013-06-20
  • qianghua
    一知半解的啊。、。。。。。。。。。。。。。。。。。。。。
    2013-06-19
  • Echo1
    藏 了,我要好好来看看
    2013-06-18
  • 邓燕军
    对哦,可以把这个该掉就好了哦,哈哈又学习了
    2013-06-18
  • Veni.xiong
    对啊,提单直接寄给证申请人,货物被提了怎么。
    信用证出来的时候就应该把这一项改掉啊
    2013-06-17
  • Did.McKnight
    哎,真是复杂啊!!!!
    2013-06-17
  • FILIBERTO
    谢谢了,
    支持一下。

    这个行业还有一些默认的黑暗地带。
    呵呵。
    2013-06-16
  • Did.McKnight
    虽然已经知道该怎么,不过还是更多的了解了银行间的一些细节 。感谢斑竹了
    2013-06-16
  • Did.McKnight
    小心
    2013-06-15
  • Veni.xiong
    我已经看了,不过现在很多邮据都是造的,有什么法,如果是寄提单,他提走货怎么。那只好造假。
    2013-06-15
  • FILIBERTO
    藏好帖子~日后慢慢学~~~~~~~~
    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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