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罗盘提醒信用证未必安全,警惕银行信用风险

Sal.Goodman
"国内化肥出口企业a公司于2010年7月向孟加拉方b公司出口一批磷肥,价值520万美元,约定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a公司交单后,证行提出“不符点”,并拒绝付款。 根据a公司的贸易单证和相关材料,本案项下信用证有效期为2010年6月2日至8月20日,约定交单期为装船后21日内。a公司实际装船日期为2010年7月30日,实际交单日期为8月11日,符合信用证约定。证行于8月18日第一次提出“不符点”,内容为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已发货提单的传真据。a公司于8月19日补寄了相关单据。证行到后,针对a公司第一次提交的单据再次提出“不符点”,内容为未提交信用证要求的租船协议副本。 证行责任分析: 一是证行第1次提出“不符点”后,a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信用证有效期和约定的交单期内及时补寄了相关单据,证行到补寄的单据后,也未提出任何异议。虽然ucp600对此种情况未明确规定,但在信用证实务操作中普遍被视为“相符交单”。 二是根据ucp600第十六条第c款及第f款之规定,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否则即视为放弃宣称“不符点”的权利。本例中,证行在被保险人补寄单据后,又针对其它问题提出“不符点”,明显违反了ucp600规定的上述程序性规则。 信用罗盘案例启示: 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贸易单据的交易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且作为参与方的银行,其信用情况一般会优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因此信用证被视为一种安全可靠的结算方式。但在本例中,恰恰是本应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银行未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审单等相关操作,而是两次以“不符点”为由拒付款项。 在南亚、非洲等欠发达地区,一些银行信誉较差,操作欠规范。经常在没有“不符点”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或者在进口商没有理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进口商提货或看货后向出口企业提出质量索赔。 因此出口企业在上述地区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应充分了解证行的信用情况,或向青岛格兰德信用管理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采购其最新资信报告。 "
2013-07-03 545阅读
问题/讨论
回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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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个案例涉及到国内化肥出口企业向孟加拉方出口商品时使用的信用证。然而,该信用证由证行多次以“不符点”的理由拒绝付款,尽管出口企业在有效期内及时提交了相关单据。

首先,根据UCP600的规定,证行在拒绝付款时必须一次性提出所有的“不符点”,否则视为放弃宣称“不符点”的权利。然而,在这个案例中,证行在收到出口企业补寄单据后,又提出了其他问题的“不符点”,违反了UCP600规则。这对于出口企业是不公平的。

其次,信用证结算方式被认为是一种安全可靠的方式,因为银行的信用情况通常比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更可靠。但在这个案例中,银行却未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审单等操作,并以“不符点”为由拒付款项。这可能导致出口企业在交易中面临损失和风险。

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一些银行的信用状况较差,操作也欠规范。他们可能会拖延付款时间或在进口商未完成付款手续的情况下放单,从而导致进口商要求质量赔偿。

因此,在出口企业在这些地区使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建议充分了解证行的信用状况。您可以通过向专业的信用管理公司等机构采购最新的信用报告来了解证行的信用状况,如青岛格兰德信用管理公司等。这将有助于降低潜在风险并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2023-06-29
追问:
  • Craig.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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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7-04
  • sunminie
    谢谢分享 !
    2013-07-06
  • sunminie
    支持謝樓主,謝謝分享。
    長見識了
    2013-07-05
  • hisey
    长见识。
    2013-07-05
  • Thai.Duong
    ...
    20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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