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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注册香港公司并不难,但存在很多陷阱,包括价格陷阱、合规陷阱、审计陷阱等。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注册香港公司并不难,但存在很多陷阱,包括价格陷阱、合规陷阱、审计陷阱等。注册香港公司一定要找在香港有正规办公场所的,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有严格尽职调查的秘书公司,否则将影响公司正常存续运营以及银行账户开立和维护。

    1. 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2.「组织章程细则」是否指明表格?

    组织章程细则并非指明表格。你可参考《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的附表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该公告订明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2)及担保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3)。公司可采纳适合该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的任何或全部条文,作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只要该公司在成立为法团时注册的章程细则并没有把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排除或变更,则该等适合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将会适用。如公司的经注册的章程细则没有订明该公司的任何规例,则适合该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会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部分(第80条)。

    你可登入xxx_?d?c=.drl=ks_ckb_z-,阅览《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全文。

    3.组织章程细则必须包括哪些必备条文?

    章程细则必须包括下列必备条文:

    公司名称(第81条);

    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第83(1)条);

    无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无限的(第83(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第84(1)条);

    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每名属该公司的成员的人均承诺,若该公司在该人是该公司的成员期间清盘,或在该人不再是该公司的成员之后一年内清盘,该人会分担支付该人须付的一笔不超逾指明款额的款额,作为该公司的资产(第84(2)条);

    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第85(1)条及附表2第5部第8条);

    拟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第103条获批出特许证的组织,或已获批出特许证的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第82(1)条)。至于任何其他公司,并没有强制在其章程细则内须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条)。

    4. 公司注册处有否提供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

    为利便电子成立公司,公司注册处在「注册易」提供四款组织章程细则样本,以供使用。你可于本网站关于电子服务 >「注册易」电子服务的「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以及e提示服务」一栏阅览样本。该等样本亦适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请。

    5. 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公司条例》并未规定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数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述明该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的上限(第85(2)条)。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创办成员。

    6.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7.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8. 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

    《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9.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10. 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11. 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如果董事亦是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他必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登记。

    12. 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须于何时交付?

    表格N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交付登记。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内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13. 董事可否各自签署及交付法团成立表格?

    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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