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下订单后,就可以着手制作装箱单、发票等单据了。外贸中涉及的单据很多,如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C/OFormA等。

这些单据,一些没有固定的格式,以发票、形式发票、装箱单为代表,它们是出口方自己制作的,只要内容符合单据的要求,格式上没有太大的限制。发票的填制,只要了解发票的内容,再参照本书发票的样本(附表4),即可以填制出来。形式发票和发票的内容基本相同,如果会填制发票,则形式发票也就会填了。装箱单的填制同发票的填制类似,格式也类似,熟悉装箱单的内容,再参照本书的样本(附表5),就可以填制了。其他单据的填制也基本如此,这里不赘述。有些单据有固定的格式,以C/OFormA为代表。这些有固定格式的单据,哪些地方该填写什么内容都有具体的规定,只要按照要求去填写即可。下面以FormA为例讲解如何填制这类单据。阅读时请参照附表8的例文

普惠制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证书号。在证书横线上方填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必须填打英文全称(THEPEOPLE'SREPUBLIC OFCHINA),不得简化。我们国内印制的证书,已将此印上。

第一栏:出口方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明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中国地名的英文译音应采用汉语拼音。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该栏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如果货物直接运往欧盟、挪威等给惠国,而且进口方要求将此栏留空时,则可以不填详细地址,但须填:To Order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海运、陆运、空运)。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如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VESSEL VIAHONGKONG。该栏还要填明预定自中国出口的日期,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申请签证的单位应将此栏留空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如货物已出口,或是证书遗失、被盗或损毁,签发“复本”证书,签证当局则在此栏加注。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六栏:唛头包装号。

:(1)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

(3)如货物无唛头应填“无唛头”、即“N/M”或“NO MARK”。

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打在7、第8 910栏之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THE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第12栏相一致。

第七栏: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

包件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注: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服装)等,对一些商品,如:玩具电扇应载明为“TOYS:ELECTRICFANS”,不能只列“ELECTRICFANS(电扇);人造花类应载明“ARTIFICIALFLOWERS”,不能只列具体的花名如“玫瑰”、“兰花”等。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结束线下的空白处。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外国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应认真审核、慎重填具。填写该栏原产地标准符号的一般规定如下:

(1)完全原产品,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给惠国,填“P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欧盟、挪威、瑞士日本,填“W”,其后加上出口产品的HS品目号,如“W42.02。条件:①产品列入了上述给惠国的“加工清单”,符合其加工条件。

②产品未列人“加工清单”,但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经过充分的加工,产品HS品目号不同于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HS品目号。

③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

④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出口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六国,填“Y”,其后加上进口成分价值占该产品离岸价格的百分比,如“Y38%。条件:进口成分的价值未超过产品离岸价的50%

⑤输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写。如“只”、“件”、“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第十一栏:签证当局的证明。此栏应填检验检疫局的签证地点、日期。商检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报日期(第十二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三栏)

第十二栏:出口方的申明在生产国横线上填“中国”CHINA

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德国GERMANY,凡货物运往欧盟各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U.。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笔迹必须在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笔迹应一致。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一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C/OFormE等证书的填制与FormA大同小异,只是细节略有不同,填写时根据要求填好即可。如果有些细节不清楚,可以询问发证机关或是货代报关行。外贸中有各式各样的单据,我们有必要对其中主要单据的签发日期的先后关系有所了解,以免延误日期。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1)发票日期一般早于所有单证

(2)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有效期。

(3)提单日期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4)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不能早于发票

(5)装箱单一般与发票同日(或晚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期之前。

(6)产地证(C/OFormA)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期。

(7)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早,特别是易变质的商品。

(8)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9)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后3天内。

(10)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单证制作完成之后,我们要对单证作细致的审核,以免有错漏之处。单证中容易出现

的错漏举例如下:

●信用证有生效或有限制生效条款,有较为苛刻的生效条件;

●有1/3的正本提单先行寄给客户的条款;

L/C为可撤销的(UCP600规定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

L/C中无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L/C中漏列根据UCP600办理条款;

L/C未按合同要求加具保兑;

L/C 密押不符;

L/C中无到期日;

●到期地点在国外;

L/C的到期日与装运期相矛盾;

●到期日的年份错误;

●装运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矛盾;

●交单期过短(如装运后7日内交单);

●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名、址与合同不符;

●信用证号码前后矛盾;

L/C金额不够;

L/C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L/C货币与合同规定货币不符;

●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汇票的出票日期不明;

●汇票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汇票付款期限与合同不符;

●汇票付款人不是开证行;

●汇票付款人的名址打错;

●汇票金额超出信用证金额;

●提单的收货人或通知人拼写错误;

●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接寄客户;

●空运提单收货人不是开证行;

●投保险别与合同规定或货物实际情况不符;

●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

●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

●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与实际不符;

●要求提交客户出具的检验书;

●漏列或多列须提交的单据。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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