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巩固和发展香港成为首要国际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地位的重要安排,香港引入了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以吸引私人投资基金在香港设立和注册,将香港发展为成熟基金服务中心。
2020年8月31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香港法域下的私募基金业开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以下简称“LPF”或“有限合伙基金公司”)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 以下简称“OFC”或“开放式基金公司”)双足鼎立的新纪元。截至2021年5月15日,LPF制度已生效运行八月有余,依托于LPF制度成立的在港有限合伙基金数量已达227支。为积极响应市场反馈,香港政府此间陆续推出附带权益税务宽减、外地基金迁册来港机制等多方面的利好政策,为优化在港私募基金营商环境持续加码。
LPF结构上属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用以管理投资,务求为其投资者带来利益,但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属选择性参与的注册计划。LPF旨在吸引私募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设立和运营,以便将资本引入实体公司及位于大湾区的科创企业。
在LPF新制度下注册的LPF具有以下特点:
1、结构简单。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
GP可以是个人、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注册的非香港公司、注册的LPF 、根据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 LPO )或外国法律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
2、自由制定合同条款。
基金须受合伙人同意的《有限合伙协议》(协议)监管。该协议可规定: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LP权益转让;基金治理和决策程序;基金投资范围和策略;合伙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GP受托责任范围及违约责任;注资、撤资、分配收益和回扣义务;自愿解散基金的程序(此安排取代了此前合伙人或债权人以公正和公平的理由请求法院解散基金,或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将基金作为非注册公司清盘的程序)。
3、合规运作。
LPF必须有1名GP、最少1名LP、投资经理、独立审计师、负责人、获授权代表(只适用于普通合伙人是另一有限合伙基金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
GP须确保妥善管理基金的资产(GP可委托代管人);GP须委任独立审计师,以每年审核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GP须委任获授权机构、持牌公司、法律或会计专业人士执行反洗钱措施;须由获准在香港执业的律师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注册基金的申请;LPF须以“有限合伙基金、LPF或Limited Partnership Fund为名称结尾;须在香港设立注册办事处。
LPF须定期向公司注册处更新其基本数据,包括基金名称、注册办事处和主要营业地、投资范围及GP、投资经理或授权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但公司注册处不保存LP的身份或背景数据,该等资料在基金于香港的注册办事处以私人和保密方式保存。
由此可见,LPF制度优势突出。毋须公开披露LP的信息,投资范围不受限制,出资和利润分配灵活,LP可进行广泛的安全港活动,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条款,注销和解散机制简便。
LPF制度的优势在哪里?
1、与海外基金注册 中心同等的特征
²对投资范围无限制
²灵活的出资和利润分配
²合伙人可自由制定合同条款
²有限合伙人可进行广泛的安全港活动
²简便的注销和解散机制
2、基金结构与管理 地点的一致性
²使基金架构与基金管理活动发生的地点保持一致,从而简化了基金结构
²從税收协定角度,加强基金的实质性
²可能有资格成为香港税务居民,并加強香港SPV获取 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机会
3、投资者保护
²有关有限合伙人的信息为保密信息,不会供公众查看
²根据香港法律,将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保护
4、低设立费
²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LPF的费用很低
²0.8%的资本税不适用于LPF的出资
5、利得税和印花税处理
²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統一基金免税制度免征香港利得税
²LPF的权益不属于“香港证券”,因此,针对LPF权益出资、转移或撤回不征收香港印花税
6、根据LPO注册基金的迁移
²简化已在LPO下注册的基金迁移至LPF的程序
LPF有限合伙的基金结构

《条例》规定下的LPF基本结构应当包括一名GP、至少一名LP、一名投资经理、一名反洗钱负责人和一名独立核数师。各主体要点如下:
GP | 1)可由满18岁自然人、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有限责任合伙、LPF担任,亦允许由注册非香港公司或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担任GP; |
LP | 1)可由自然人或法团等任何实体担任; 2)可以财产、服务或其他形式作为注资,并在注资范围内为基金债项及义务承担责任; |
投资经理 | 1)可由GP委任的个人(满18岁香港居民/公司/注册非香港公司)担任,如GP本身符合要求,亦可由GP自身担任; 2)执行基金日常投资管理职能。 |
反洗钱负责人 | 1)可由GP或其委任的香港《银行业条例》认可机构、持牌法团、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担任; 2)负责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工作。 |
独立核数师 | 1)应由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界定的执业单位担任; 2)须独立于GP及投资经理,并负责每年对基金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投资人须注意的是,《条例》虽未明确规定投资经理的持牌要求,但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和《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的规定,如投资经理在港进行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规管的募资、融资、销售和投资管理等资产管理活动的,仍需要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资产管理牌照。
如果LPF的普通合伙人是 (甲) 另一有限合伙基金或 (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责任合伙,该LPF的普通合伙人必须委 任某人为该基金的获授权代表,以负责该基金的管理及控制。该LPF的获授权代表应是以下其一:
(一)年满十八岁的香港居民;
(二)于香港成立的公司;
或 (三) 于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该LPF的获授权代表及普通合伙人须共同及各别为该LPF的所 有债项及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两者须为该LPF的管理及控制,承担最终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