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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作为离岸市场领导者的开曼群岛已拥有逾9,000个注册互惠基金,占离岸基金市场约67%。在此等司法管辖区注册的互惠基金在全球所有主要交易所上市。在我们的离岸司法管辖区,重点为对冲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大宗商品及期权基金、指数基金、房地产基金(闭端式)、私募基金及保证基金成立投资工具。

    开曼简介

    金融服务业是开曼群岛其中一个主要行业,其境外金融服务业更持续发展并越来越受亚洲人士欢迎,声望日隆。开曼群岛在一九九七年设立其证券交易所。

    开曼群岛是英国殖民地,公司法依据英国一九四八年的公司法编制,详情可参阅一九六零年制定的《开曼群岛公司法》以及其后的相关修订。

    尽管G-20各国不断攻击此等离岸司法管辖区,大部分此等离岸司法管辖区都能维持其作为提供成立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及私募基金) 服务的卓越地位。

    作为离岸市场领导者的开曼群岛已拥有逾9,000个注册互惠基金,占离岸基金市场约67%。英属维尔京群岛在离岸市场中排行第二,并拥有近3,000个互惠基金。与此同时,以百慕达为注册地的集体投资计划超过2,000个,总值逾1,720亿美元。根西岛注册的基金数目近900个,资产净值达1,330亿英镑;泽西岛同时监管逾1,400个基金,资产净值达2,150亿英镑。此外,以毛里裘斯为注册地的基金超过370个,总值逾390亿美元。

    在此等司法管辖区注册的互惠基金在全球所有主要交易所上市。在2008年,以根西岛为注册地的基金在伦敦交易所主板及另类投资市场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简称AIM) 上市的数量比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基金数量为高。根西岛基金亦是首个在伦敦交易所之专项基金市场(Specialist Fund Market)上市的基金。

    开曼群岛位处美国佛罗里达州以南约1,150公里,开曼是英国属地,由三个加勒比海岛屿组成,人口约51,900,法定语文为英语,法制为英国普通法,货币为开曼元(约1美元兑0.82开曼元),无外汇管制,开曼群岛是加勒比海地区著名的金融中心,当地主要收益来自金融服务业和旅游业,而开曼群岛的互惠基金投资和金融服务方面很受欢迎。开曼群岛有1900家以上的共同基金(互惠基金)和接近600家银行和信托公司。世界50家最大的银行中就有45家在开曼群岛设有分行和分支机构,开曼群岛证券交易所(简称CSX)是世界上国际证券交易所中发展最快的一家。而且开曼群岛还是仅有的两个被批准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离岸中心之一。

    各大跨国会计师事务所都在开曼群岛开设办事处,当地也有多家著名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通信交通设施完备。从开曼群岛乘飞机往来迈阿密只需一小时,当地也有直航航班往来纽约、亚特兰大、坦帕、休斯敦和牙买加。同时,开曼群岛也是受欢迎的游轮海上假期畅游热点。

    对所有类型(不论是否以企业、合伙或信托形式设立)的投资基金均具有丰富的经验,包括受监管互惠基金、闭端式基金及私募基金。我们的金融与监管服务团队积极回应客户的诉求。

    我们经常就以下范畴提供意见:

    将基金组建成可赎回股份的公司、单位信托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联接基金及符合回教教义的投资工具。

    在我们的离岸司法管辖区,重点为对冲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大宗商品及期权基金、指数基金、房地产基金(闭端式)、私募基金及保证基金成立投资工具。

    编制基金发售资料。

    就证券发售及有关适用限制条款提供法律意见。

    编制有关基金的组织文件,包括企业基金、单位信托或有限责任合伙投资工具。

    为投资基金在百慕达、开曼群岛、海峡群岛及都柏林交易所申请上市。

    编制合约文件,并与行政人员、投资经理、托管人、主要经纪及其他基金代理人进行磋商。

    就掉期及衍生投资交易提供法律意见,并同时就国际掉期及衍生投资工具协会(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简称ISDA)、其他基金衍生工具合约及其他投资工具(包括特殊目的投资机构) 出具法律意见。

    设立投资经理及顾问,并确保符合有关当地的监管规定。

    就各个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有关监管条例提供专家意见,其中有关监管条例包括百慕达投资商业法2003(Bermuda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03)、开曼群岛证券投资商业法(Cayman Securities Investment Business Law)、马恩岛金融服务法2008(Isle of Man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08)、金融服务(泽西岛)法1998(Financial Services (Jersey) Law 1998)、毛里裘斯公司法2001(Mauritius Companies Act 2001)及毛里裘斯金融服务发展法2001(Mauritius Financial Services Development Act 2001)。

    就一般成立对冲基金及有关监管法规提供法律意见,其中监管法规包括英属维京群岛互惠基金法(British Virgin Islands Mutual Funds Act)、开曼群岛互惠基金法(Cayman Islands Mutual Funds Law)、百慕达投资基金法2006(Bermuda Investment Funds Act 2006)、马恩岛集体投资计划法2008 (Isle of Ma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 Act 2008)及泽西岛集体投资基金(泽西岛)法1988(Jersey 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s (Jersey) Law 1988)。

    提供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包括财务会计服务、净资产计算、法规遵循、反洗黑钱活动的条款及委任董事服务。

    由易代通使馆认证网整理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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