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现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一)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现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

    (一)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

    (二)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只需录入相关资质证明或单证编号。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

    三、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000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