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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依申请出具。完成所有检验检疫工作,合格的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主要有哪些规定?

    1.出境货物一般情况下应在产地办理报检手续。

    2.出境货物应于装运前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3.对于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动物出境前60天预报检,隔离前7天受理报检。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出境货物报检应提供哪些证单?

    1.填制完整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收货确认书或函电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双方约定贸易事项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或其他凭证)、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的复印件,厂检合格单;报检快件时,应包括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的复印件。

    3. 属于代理报检的,应包括《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

    4.实施审单放行的批次,应提供出境货物发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

    5.其它单证:

    (1)办理预报检的,应包括外贸合同或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的内贸合同的复印件。

    (2) 实施许可、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3) 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4)危险货物,应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5) 市场采购货物,应提供符合性声明、出口商品质量合格验收报告、商品采购票据等市场采购凭证(包括采购票据、采购商品清单或供货商供货清单),采购备案单位商品的,需提供备案证明复印件。

    (6)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出口物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及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等分类别列出的物资清单。按规定需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应一并提供(相关单据可进行合并和精简,合并精简的单据应包含上述质量安全追溯信息)。

    (7) 按规定需要提供符合性声明的,应一并提供。

    (8) 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施检,施检合格后再放行通关。出境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抽中口岸核查货证的,须在口岸实施核查货证,一体化情况下,不在出具换证凭单或凭条。

    ★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

    (1)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商品;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7)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 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 的物品以及动植物、 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 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 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 际邮寄物);

    (12)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验检疫的其它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

    3.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关证书/证明方准入境的报检范围。(例如有些非洲国家检验检疫水平较低,需要我国检验检疫机关出局相关证书)。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商品。

    ★检验检疫类别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V:进境卫生检疫

    W:出境卫生检疫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对于入境一般货物来说,检验检疫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报检--预防性检疫处理--现场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处理指征实施检疫处理--抽中的送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后放行。

    对于报检后实施审单放行的货物,经审单合格,即可放行;对于抽中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依申请出具。

    检验检疫机关在货物通过预防性检疫处理后,并不表示检验检疫机关已对这批货物完成检验和检疫工作,此时货物仍不允许被销售或使用。完成所有检验检疫工作,合格的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退运或销毁处理。

    √入境报检的地点有什么要求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3.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的货物外,报检人可自主选择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报检手续。

    4.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申报。

    √入境报检的时限有什么要求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入境报检需要提供那些单据

    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收货确认书或函电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双方约定贸易事项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或其他凭证)、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贸易和运输单证复印件;快件报检时,应提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的复印件。

    2.实施审单放行的批次,应提供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

    3.属于代理报检的,应包括《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代理委托人办理出入境快件报检业务的,免予提交《代理报检委托书》。

    4.其它单证:

    (1)入境验证管理、注册/登记/备案或其它审批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2)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总局已实施证书无纸化核查的,例如荷兰输华乳制品兽医卫生证书等可不提供)、产地证书正本;须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需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3)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进境的伴侣动物,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和预防接种证书正本。

    (4)过境或转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正本;过境的动物,还应包括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正本。

    (5)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禁止进境物,应提供国家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正本)。

    (6)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正本或电子版打印稿。

    (7)报检企业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8)报检企业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

    (9)入境展品应提供展会方出具的相关证明、展品清单和检验检疫机关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已经深加工可消除动植物疫情传播风险的动植物产品及动植物源性食品可免于审批,报检时可免于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但属于动植物源性食品的,报检时仍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卫生证书。

    (10)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应提交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进口食品报检时,应提交上一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11)其它法律法规要求需要提供的随附单证。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报检的更改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关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关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哪些情况下不能更改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关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关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如何办理报检的更改

    办理更改应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如何办理报检撤销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适用于出境)

    3.办理撤销应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撤销的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哪些情况下需要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出境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如何办理重新报检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重新报检要求与首次报检基本相同,交还原发的证书或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来源:阿拉关务人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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