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中危险说明和标签

所有指定的危险说明均应出现在标签上,除非另有规定。主管部门可规定危险说明在标签上出现的顺序。此外,在允许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险说明进行组合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具体规定,是否应将组合危险说明或相应的单独说明写入标签,或由制造商/供应商自行决定。

GHS通用组合说明外,如果出现标签上空间不足等情况,也允许将一个以上同等严重程度健康危害的危险说明组合使用。在对危险说明进行组合时,必须将所有危险清楚表达,且只有重复的文字可以删除。可以通过使用字、增加标点符号以及更改语句起始单词首字母的大小写来对说明进行组合。

例如,H317“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反应”+ H340“可能导致遗传性缺陷”+ H350“可能致癌可以组合,因为它们同属类别1 健康危害(即同等严重程度健康危害的危险说明)并且该危险说明中有重复内容(即这些说明均以可能开头)

可将这些说明组合为可能导致皮肤过敏反应、遗传性缺陷和致癌。主管部门可限制允许的组合类型,以确保说明便于理解(例如,限制可组合的危险说明的数量)

GHS消费品标签一般原则

虽然全球统一制度没有论述或统一具体的风险评估办法,但遵循了以下一些一般原则:

(a) 所有化学品均应根据全球统一制度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危险分类和信息传达过程中的第一步,应始终是根据全球统一制度的标准对物质和混合物的固有危险进行分类;

(b) 基于风险的标签只能由主管部门在消费品范围内对化学品的慢性健康危害适用。所有急性健康危害、环境危害和物理危险,都应根据固有危险贴标签。危险分类应直接用于急性健康影响、环境危害和物理危险标签。涉及风险评估的标签办法只能用于慢性健康危害,如致癌性、生殖毒性,或者基于重复接触的目标器官毒性。可适用的化学品,只能是在消费品使用条件下一般消费者接触数量和时间有限的化学品;

(c) 消费者可能的接触和风险,所做的估计应基于保守的、保护性的假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低估接触或风险的可能性。对接触的评估或估计,应基于数据和/或保守的假设。对风险的评估和将动物数据外推到人类的方法,也应留出较大的安全余地,包括确定不肯定因素。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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