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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庄家作为货代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向船公司办理订舱业务, 其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与履行货运代理合同具有关联性 。最终法院判定:货代公司向庄家支付30000元及利息。

    —01—

    2018年12月,芸纳货代公司(下文称货代)向诚泰货代公司(下文称庄家)发出托书处理上海韩国釜山的订舱出运业务。

    庄家向船东订舱,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芸纳公司(货代)运输方式为CY-CY

    2018年12月27日,货物到达目的港,收货人一直未办理换单提货手续,货物在目的港长期滞留。

    2019年4月,庄家发函通知货代,货物在目的港已经产生8,010,766韩元的堆存费,提示货物在目的港的费用将持续产生,如果长时间不提货还将产生海关罚款、销毁等费用,建议货代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目的港无人提货事宜。货代公司起初称韩国收货人回复他们会去正常清关提货。此后货物仍未被提取,庄家则持续催促货代公司安排提货事宜,但并无结果

    2019年11月,庄家通知货代,船公司要求支付人民币30,000元的处理货物押金,请货代支付该笔押金,货代公司并未给予明确答复。两个月后,船公司从庄家的保证金账号扣除30000元

    2020年4月,涉案货物被海关拍卖后,船公司向庄家发出费用结算通知,列明货物在目的港产生的操作费以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21,026.91元,经过庄家与船公司协商,船公司同意减免部分费用减免之后共收取人民币30,000元。冲抵押金后开票两清。

    —02—

    庄家将货代告上法庭,要求货代公司赔偿其付给船公司的30000元。

    货代公司称:

    1、货物已经被拍卖,船公司可以对相关费用进行清算。

    2、根据《货运代理协议书》的约定,庄家仅代理货代公司去委托办理订舱报关无权代理货代公司在目的港进行货物处置,庄家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没有得到货代公司的追认,所垫付款项不予认可。

    —03—

    法院认为:

    1、货物在目的港的处置价格以及是否足以支付目的港产生的所有费用,应为货代公司与船公司在运输合同项下解决的问题。庄家作为货运代理人,并不直接掌握目的港货物处置的相关情况,也无权向承运人主张货物处置后的价款。货代公司如认为货物经海关处置后足以弥补目的港费用甚至仍有剩余,可向船公司进行主张

    2、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船公司可根据运输合同向托运人(本案中就是货代)主张因无人提取货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庄家作为货代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向船公司办理订舱业务,其垫付相关费用的行为与履行货运代理合同具有关联性

    庄家在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过程中,及时将从船公司处得知的信息向货代公司进行告知,并多次、持续地催促办理提货事宜,提醒涉案货物已经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的事实情况,在履行合同义务上勤勉而谨慎,并无任何过失

    庄家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费用系其与船公司协商减免之后的金额,鉴于货物滞留目的港长达一年多的时间,这一费用金额低于船公司公示的超期费标准,庄家已经尽己所能减少相应的超期费损失

    船公司收取的30000元由庄家承担这一费用显然并不公平

    最终法院判定:货代公司向庄家支付30000元及利息。

    —04—

    TankTalk:目的港无人提货一直是货代头疼的事,有故意的有无意的,船公司往往是直接找货代下手而不是去找发货人,要求货代交押金或付费用。直接与船公司合作的货代就会非常痛苦,不付钱是不现实的,轻则扣提单重则停合约。

    根据之前我们发布的案例,这里要注意两点:

    1、定性为货运代理角色的话,货代一般只需要支付目的港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需承担其他目的港费用。

    2、庄家可以付钱后向下一家货代追偿,前提条件是所付费用的理由合理,且只能追偿真实发生的损失。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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