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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获得新加坡政府的同意,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新加坡注册的相关商标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件。商标共存让商标“起死回生”!

    我们做外贸工作应该都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总公司的设立国家与产品销售国家不同。那么这样一来,在知识产权方面,尤其是商标方面,既要在本国注册,还要向目标销售国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以便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们要知道,每个国家对于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查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如果要在其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就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政策

    比如最近我国就有一件来自新加坡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关于第25180228号“新加坡国际制造创新中心smic

    Singapore Manufacturing Innovalion Cen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7021号

    申请人:腾飞私人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申请人因第25180228号“新加坡国际制造创新中心smic Singapore Manufacturing Innovalion Cen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获得新加坡政府的同意,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新加坡注册的相关商标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件。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获得新加坡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其他略...

    这个案例十分特殊,因为获得了相关方同意,最终驳回复审成功,商标得以注册。在此之前,高沃小知写过一篇文章,因为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得以注册的案例:商标又被驳回了?商标共存让商标“起死回生”!具体可以查看本文了解。

    商标被驳回并不代表商标被判死刑了,通过分析驳回原因,根据相应驳回条款采取相应地方法进行复审,是有可能挽回商标的。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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