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向利润分配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余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其收回投资对应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利润视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境外投资者除按前款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六、符合本公告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被投资企业将相关材料提交境外投资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经由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收回投资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述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七、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已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八、各级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跟踪管理,对于境外投资者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但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并配合税务部门追缴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计算。   

九、本公告所称“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本公告所称“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十、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本公告条件的投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本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得追溯享受。 

政策解读:

鼓励利润“深耕”中国: 直接针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后的“再投资”环节,显著降低其将利润留在境内、扩大再生产的税收成本,变“流出”为“留下”。

精准滴灌实体经济: 通过设定“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门槛(预计将聚焦制造业、高新技术、绿色低碳等关键领域),引导外资投向中国亟需发展和升级的产业,优化外资结构。

应对国际引资竞争: 在全球争夺优质外资日趋激烈的背景下,此项政策显著提升中国对跨国企业利润再利用的吸引力,增强中国作为投资目的地的综合竞争力。

直接降低税负: 对于有再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者,相当于获得了最高可达投资额10%的“政府补贴”,大幅降低其境内扩张的税收成本。

案例说明: 某境外投资者A公司,2025年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分红1亿元人民币。若A公司将该1亿元全额用于在中国境内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新设企业,则其2025年度就这笔利润在中国需缴纳的所得税(通常为10%的预提所得税,即1000万元),可获得1000万元(1亿 * 10%)的抵免额。若A公司当年在中国无其他应税所得,该1000万元抵免额可全额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

提升再投资回报率: 税收成本的降低直接提升了外资企业在华再投资项目的预期回报率,增强了投资决策的吸引力。

优化资金利用效率: 避免利润汇出产生的资金跨境流动成本和时间成本,让资金更高效地服务于在华的长期发展。

惠及的六类主体

1. 非居民企业身份的境外投资者

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的境外非居民企业。

这类企业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若将利润用于符合条件的再投资,可享受税收抵免。

2. 计划长期投资中国鼓励产业的境外资本

政策要求投资必须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如高新技术、先进制造等领域),且需承诺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适合有意向深耕中国重点产业、追求中长期回报的投资者。

3. 已从境内企业获得利润分配的境外投资者

需满足利润来源为境内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股息、红利等)。若投资者计划将此类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而非汇出,即可申请抵免。

4. 以利润进行特定类型权益性投资的投资者

政策覆盖三类投资方式:

- 增资/转增资本: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 新建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新居民企业;

- 非关联股权收购: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不含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5. 满足资金流转合规要求的投资者

若以现金支付,款项须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周转;以实物/证券支付的,资产所有权需直接转移,不得代持。能实现资金“点对点”闭环操作的投资者更易符合条件。

6. 2025年1月1日后的新增或存量再投资者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的新投资。此外,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2025年6月27日)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溯享受抵免,但2025年之前的投资不适用。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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