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出海,商标先行,在中国和日本这两个亚洲最重要的商业市场,商标异议制度是权利人维护和阻止不良商标注册的关键武器,但两国的异议规则存在显著差异,而了解这些差异,对于制定有效的品牌保护策略至关重要。
今天小微就带大家深度解析中日商标异议的核心差异,帮助守护品牌资产!
什么是商标异议制度
当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一个商标并予以公告后,允许相关主体或公众在法定期限内(即“异议期”),基于特定法律理由,向官方提出反对该商标注册的正式请求。这个过程,就是商标异议。
其核心目的在于拦截可能违法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标获得注册,在提高注册质量的同时,为在先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一道有力的救济渠道,是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关键“安全阀”。
异议主体对比
中国
依据相对理由提起异议的主体资格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主体为任何人。
日本
任何人均可在提出异议。如果异议人是居住在日本以外的主体,则必须由日本国内律师代表在特许厅提交异议文件。
日本在主体资格上更宽松,“全民皆可异议”,尤其方便第三方打击不良商标或帮助难以自行维权的主体;中国则区分里有类型,相对理由需要权利人“亲自出马”。
异议时间对比
中国
异议申请时期为自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商标注册前异议。
日本
须在商标经核准、注册、公告后的2个月内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期限不可延长。
异议时机本质不同,中国是阻止注册,日本是撤销注册。
异议理由对比
中国
1.绝对理由(涉及商标本身或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禁止条款;
· 缺乏显著性;
· 三维标志的禁用情形。
2.相对理由(损害特定民事权)
· 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 损害他人的在先驰名商标权益;
·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 因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抢注;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却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
·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日本
1.申请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申请商标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权利;
3.申请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4.申请商标对其指定商品项/服务项具有描述性;
5.申请商标包含侮辱性、歧视性内容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6.申请商标属于恶意抢注的商标。
异议流程对比
中国
1.异议人提交异议申请:异议人需要在商标公告期内按照规定提交商标异议申请;
2.商标局受理:商标局会对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就会下发受理通知书,将异议申请副本送达被异议人(即原商标申请人),并通知其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3.被异议人答辩:被异议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书,在答辩书中论述其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的理由,答辩期限通常为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以商标局通知为准);
4.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商标局会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裁定。
日本
1.提出异议:在商标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异议,并在异议日起3个月内补充证据;
2.异议审查:官方通知商标申请人被异议事宜,并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异议理由进行审理,审理时间大概6个月左右;
3.通知审理结果:
· 商标维持注册,异议人后期只能通过对商标提出无效来使商标取消注册;
· 商标被取消注册,对取消注册决定不服的,被异议人可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小微对中日两国在商标异议程序的对比整理,商标异议是在商标注册前阻止不当商标获准注册的重要法律程序,对于初创品牌、跨境企业来说,了解差异有助于在中国和日本商业市场中及时保护在先权利,防止混淆和商标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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