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背景与适用范围

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玩具必须进行年龄分类,以确保其安全性与儿童的发展阶段相匹配。该指令对“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设定了最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存在口腔探索行为和未成熟的生理心理能力。

1. 更严格的安全评估(第10(2)条)

设计或可能被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充分考虑该年龄段儿童可能将物品放入口中、缺乏风险意识等行为特点,以及监护人的预期监督水平。

2. 防窒息风险(附件II第I部分4(d))

严禁存在易脱落或可被吞咽的小部件。

3. 年龄警告标识(附件V第B部分)

如果玩具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必须清晰标注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使用等效的警示图标。

例外:当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明显表明其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时,可不标注此警告。

二、 如何判定:36个月以下还是36个月及以上

判定年龄分类,需综合评估玩具是否匹配36个月以下儿童的心理需求、认知和动作能力:

1.心理需求例如:拥抱需求、对婴儿/小动物形象的偏好、易模仿成人行为

2.认知能力例如:抽象思维弱、注意力持续时间短

3.动作能力例如:抓握能力有限,需简单操作机制


三、重点品类合规要点

1. 拼图类(Annex 1)

<36个月:大块拼图(通常≤10片互锁或≤20片非互锁)、带抓握钮的嵌板拼图、形状简单的认知拼图

≥36个月:片数多、图案复杂的拼图、3D或多层拼图、需要特定顺序组装的模型

2. 玩偶类(Annex 2)

<36个月:全软质填充玩偶或局部软质(头部/四肢可为PVC)玩偶、衣物不可拆卸或极易穿脱的玩偶、配套基础护理配件(如大号奶瓶)的玩偶

≥36个月:时尚玩偶、含复杂可更换服饰和小配件(如小背包、细项链)的玩偶

3. 毛绒玩具(Annex 3)

通用原则:

绝大多数毛绒玩具因其柔软、可拥抱的特性,默认适用于 < 36个月儿童。

例外:如果毛绒玩具包含易脱落的硬质装饰(如亮片、小珠子)或设计上不适合拥抱,则必须经过评估并可能标注为36个月以上(亮片需符合ADCO 2019指南)。

4. 解压玩具(Annex 4)

<36个月:结构简单、按压区域大的基础按压玩具(如整体式泡泡纸、蝴蝶造型泡泡板)

≥36个月:含有需要较高手指协调性的复杂设计(如链式解压器),或含有含字母/数字教育功能的复杂设计

四、合规实践建议

1. 遵循权威指南: 

年龄分类判定应参考CEN ISO/TR 8124-8:2016年龄判定指南

2.警告标识管理

禁止滥用警告: 不得为规避更严格的36个月以下安全测试,而随意标注“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第11(1)条禁止冲突性警告)

套装产品: 若套装内包含不同年龄段的玩具,应分别评估,并按最高年龄建议标注警告。

3. 技术文档留存:

必须保留证明年龄分类合理性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理念、风险评估报告、测试结果等,以备市场监管机构核查。对争议产品建议提前与销售目的地监管机构提前咨询沟通

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带肥皂泡功能的鸭子玩具(Annex 5 No.13)

判定:尽管肥皂泡功能本身可能更吸引大童,但玩具主体(鸭子)造型简单、圆润、无小部件。因此,整体应归类为 < 36个月,并必须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机械物理和化学安全要求。

案例2:电子宠物狗(Annex 6 No.16)

判定:玩具具有喂食、排便等多种电子交互功能,需要儿童理解并遵循一定指令和规则,操作复杂。因此,应归类为 ≥ 36个月,并标注相应警告。

以上内容来源Temu卖家课堂。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1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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