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一、官方定义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关于产品
1、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2、产品是一个实体;产品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产业制造过程。
3、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明确排除方法。 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4、涉及计算机程序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规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并进一步指出,“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计算机程序。同时提出,“应当注意的是:(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对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
①产品权利要求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
对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仅包含已知计算机程序名称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②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
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是指,权利要求中包含了硬件结构的改进以及执行计算机程序以实现功能的部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实现该功能的计算机程序属于现有技术,即该计算机程序是已知的。权利要求不涉及对该计算机程序本身做出的改进,该类型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案例1 人脸识别考勤装置
权利要求:一种人脸识别考勤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身本体和设备存放柜,所述设备存放柜设于机身本体的底部,所述机身本体内设有控制器、人脸识别模块和红外感应器,所述设备存放柜上设有多个设备存放单元,所述设备存放单元内设有光控感应器,所述设备存放柜上还设有语音模块,所述红外感应器的输出端和光控感应器的输出端均与控制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控制器的输出端分别连接人脸识别模块的输入端和语音模块的输入端。
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人脸识别考勤装置,权利要求中包括“人脸识别模块”,说明书记载了该模块可以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来实现人脸识别的功能,但结合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并未对人脸识别程序进行改进,且人脸识别程序属于现有技术。该权利要求不涉及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③包含计算机程序改进
案例2 基于行为识别的报警装置
权利要求:一种基于行为识别的报警装置,包括安装座及转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供电单元,用于提供电力输入;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行为人的实时行为视频;存储单元,用于储存相关视频数据;行为识别单元,用于根据存储单元中的视频数据,识别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预测后续行为,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选择是否启动相应报警步骤。
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了"行为识别单元”,并且权利要求中限定了“行为识别单元”的处理对象、控制流程以及判断条件等,该“行为识别单元”的功能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实现。如果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提出的改进,则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审查实践中,审查员会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人员的判断质疑该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如果申请人通过充分说理或者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该计算机程序属于已知计算机程序,则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④实质上包含计算机程序改进
权利要求中仅记载硬件结构特征,未记载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但说明书中包含对计算机程序改进的情形,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知晓,为解决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依赖说明书中记载的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并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3 基于行为识别的报警装置
权利要求:一种基于行为识别的报警装置,包括安装座及转动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供电单元,用于提供电力输入;采集单元,用于采集行为人的实时行为视频;存储单元,用于储存相关视频数据。
说明书记载: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报警装置无法根据行为特征及时有效报警。
该装置包括:行为识别单元,用于根据存储单元中的视频数据,识别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并预测后续行为,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选择是否启动相应报警步骤。
权利要求中仅记载安装座、转动机构、供电单元、采集单元、存储单元等硬件结构特征,而与行为识别相关的对于计算机程序的改进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而是记载在说明书虫。结合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为解决“现有报警装置无法根据行为特征及时有效报警”的技术问题必须依赖上述计算机程序等改进,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并未记载上述计算机程序等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申请人将上述计算机程序特征补入该权利要求中,则由于包含了对计算机程序的改进,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⑤涉及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及相关类型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规定,“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块,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程序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权利要求:一种数据测试管理装置,包括数据库管理控制模块、配置使用模块、第一加密模块、第二加密模块、数据映射模块、客户端I、预处理模块、批注归档模块、标识编码模块、客户端I;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I连接数据映射模块;所述数据映射模块与第一加密模块和配置使用模块依次相连接;所述配置使用模块连接数据库管理控制模块;所述客户端II与预处理模块、批注归档模块、标识编码模块、第二加密模块依次相连接;所述数据库管理控制模块与第二加密模块连接。
本申请涉及一种数据测试管理装置,记载的是客户端与数据映射、加密、数据库管理控制等模块之间的连接关系,结合说明书中的记载,上述装置的各组成部分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该权利要求是按照实现数据测试管理功能的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个步骤,将功能部件顺序连接。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模块应当理解为实现程序流程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块,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全部是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实质上为一种程序模块构架。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明显是计算机程序而不是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实体装置,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6、涉及认为布局规划
人为布局规划通常是指根据人类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建筑物、场地空间等做出的,主要依靠人为规则以及使用方式等改进实现的布局规划。
案例5一种自然灾害体验系统
权利要求1:一种自然灾害体验系统,其特征是:包含半开放式的体验:屋,所述体验屋左侧设置台风体验区,所述台风体验区的一侧设有开门,作为整个体验系统的体验入口,在所述台风体验区右侧设置泥石流灾害体验区,所述泥石流灾害体验区中设置有火灾模拟区,所述体验屋中间设置有冰雹体验区、地震应对体验装置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场馆对自然灾害知识缺乏系统性介绍。

《审查指南》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本申请主要体现一种自然灾害体验系统的设计,尽管该设计结合了多个体验装置的结构,具有一定的实体构造,但是,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各个区域或者模块上并无必然的技术关联,依次连接的各体验区域或装置实质是一种人为规划布局,解决“对自然灾害知识缺乏系统性介绍”这一技术问题并达到技术效果,需依赖于人为布局规划的改进,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三、关于形状、构造
1、形状
①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包含产品二维或三维的形态。
②无确定形状的产品
③某个技术特征无确定形状
④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
⑤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
2、构造
①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②机械构造、线路构造
③复合层结构
④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
⑤产品的印刷层
3、涉及材料特征
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2.2节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同时提出,“应当注意的是:(1)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涉及材料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①使用已知材料的名称
权利要求中使用已知材料的名称,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一种板材,其特征在于,包括耐磨层、功能层和基层,功能层从外至内依次设置防水层、保温层、加强层;所述基层为胶合板,所述防水层为防水树脂,保温层为聚乙烯泡沫层,所述加强层为高密度纤维板。
②包含已知组分或配方含量
物质的组分或配方含量属于材料特征本身的表现形式。若撰写产品权利要求时需包含有关组分或配方含量的限定,则应当明确其为已知的。
例如:
“采用50%的A、40%的B及10%的C制成”“在D中加入E”
“包括F、G、H中的一种或多种/至少包括F、G、H中的一种”
③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案例6一种复合滤膜
权利要求:一种非织造布防水卷材,包括防水片材,在防水片材的上下表面设有因纶短纤维和聚乙烯醇短纤维混纺构成的非织造布面层。

在纺织领域中,“混纺”是指用不同类别的纤维无序地混合在一起纺织。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防水卷材包括防水片材和上下两个表面层,权利要求中限定了上下表面层的物质组分,具体为“丙纶短纤维和聚乙烯醇短纤维混纺构成的非织造布面层”。如果该权利要求涉及对非织造布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如果申请人通过充分说理或者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具有上述物质组分特征的非织造布属于已知材料,则可以认为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④实质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权利要求中仅记载材料名称,未记载对材料本身的改进,但说明书中包含对材料改进的情形,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知晓,为解决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必须依赖该材料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并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7一种用于激光打印颜色识别的原纸
权利要求:一种用于激光打印颜色识别的原纸,其特征在于:包括从上到底依次复合而成的第一胶层、面层、芯层、底层和第二胶层;其中面层由废纸浆或针叶木浆制成;芯层和底层由废纸浆制成。
说明书:
技术问题:利用废纸浆制作原纸,性能不稳定。说明书中记载:“利用废纸浆代替普通纸浆,废纸浆由85-90%的废报纸和10-15%的废纸箱混合制成,废报纸提供短纤维,确保密实和平滑度,废纸箱提供长纤维,确保强度。两者的比例确保制成原纸性能稳定”
权利要求中仅记载材料名称,未记载对材料的改进,但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对材料改进的情形。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知晓,不同“废纸浆”的技术效果不同,为解决申请所要解决的用于激光打印颜色识别的原纸的性能不稳定的技术问题,必须依赖说明书所记载的对废纸浆材料的改进,即"废报纸”与“废纸箱”的特定混合比例,独立权利要求并未记载上述组分特征等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申请人将上述组分特征补入该权利要求中,则由于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5、涉及食品
主要是通过对食材的选择或者组合的改进实现口感等的变化,从而实现技术效果的食品类申请。
案例8一种糕点
权利要求:一种糕点,其特征是:通过三层糕层和夹在各层之间的调味层构成,糕层分别由面粉、玉米粉、糯米粉制成,调味层分别由甜味调味料和咸味调味料制成。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升糕点的口感,虽然糕点具有层状构造特征,但本申请声称的提升口感的技术效果必须依赖于通过糕层材料以及调味层材料等食材的选择或组合的改进而实现,该权利要求实质上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四、关于技术方案
1、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五、错误的答复方式
仅对权利要求的简单合并或改变表述方式
强调纯硬件实现或删除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内容
未从整体证明计算机程序为现有技术
仅陈述相关技术方案能够实现
提供证明力不足的现有技术证据(人脸识别与行为识别预测)
提供软著登记材料或记录有相关计算机程序的存储介质
Part2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一、专利法第五条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公共场所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社会公德
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产品或方法
3、公共利益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
·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的·涉及政党的象征和标志、国家重大政治事件、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宣扬封建迷信的
涉及国家重大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的
4、遗传资源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1、科学发现
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应当有选择自由。且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4、动物和植物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5、原子核变换
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