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REACH法规SDS是什么检测
REACH法规SDS中文全称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物质安全数据表,REACH法规SDS英文全称是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REACH法规SDS是从化学产品供应商向化学产品接收者传递基本危险信息(包括有关运输、装卸、储存和应急行动的信息)的一种手段。REACH法规SDS还可用于将该信息传输给在化学产品处理中发挥作用的机构、服务和其他机构。REACH法规SDS针对这些方面提供了化学产品的基本知识,以及防护措施和应急行动的建议。
REACH法规SDS报告和货物运输鉴定书依据运输法规或标准如下:
1、空运运输鉴定依据的运输标准更新为DGR 66版;
2、海运运输鉴定依据的运输法规为IMDG CODE (Amdt. 42-24) 2024版;
3、国内陆运运输鉴定依据的运输标准更新为JT/T 617-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及第1号修改单;
4、国际陆运运输鉴定依据的运输法规更新为ADR(2025年版);
5、国际铁路运输鉴定依据的运输法规更新为RID(2025年版);
6、国内铁路运输鉴定依据的运输标准为《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TB/T 30006-2022。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离子电池、设备中内置的锂离子电池以及由锂离子电池驱动的车辆的电池,在交付空运时的电量应不超过其额定容量的30%。
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电池(PI 966)REACH法规SDS报告: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组应当(should)在不超过其额定容量的30%的荷电状态下进行运输。
2026年1月1日以后
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组必须(must)在不超过其额定容量的30%的荷电状态下运输。荷电状态超过额定容量 30% 的电池芯和/或电池组,只有在始发国和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按照这些当局规定的书面条件进行运输。
设备内置的锂电池(PI 967)REACH法规SDS报告:
锂离子电池芯和电池组应当(should)以不超过其额定容量30%的荷电状态或者不超过25%的显示电量交付再运输。
二、做MSDS的公司有哪些?
1、做MSDS的公司示例如下:
临安科达认证技术:深耕MSDS领域十余年,可编制80多个国家的MSDS,服务大量上市企业。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丰富的项目经验,能够提供全流程服务。MSDS编制、更新、合规培训、跨境适配等服务内容。客户复购率接近99.9999%,资料返修率小于0.1%,好评率高达99.9%。
BRI必锐:专注化学品安全,智能化平台提高效率,报告通过率高,交付快。
亿博:AI辅助审核提升效率,适合有紧急交付需求的客户。
2、在选择做MSDS的公司时,需从以下核心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以确保MSDS的专业性、合规性和实用性。
根据产品领域选择专业机构,不同行业的化学品具有不同的特性和风险,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针对性评估。
优先选择提供全流程服务的机构,随着化学品成分、危险特性、法规要求的变化,MSDS需要及时更新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评估机构的技术实力和项目经验,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化学、毒理学、环境科学等背景知识,能够准确评估化学品的危险性和风险。
服务质量与口碑,参考其他企业的评价与推荐,了解机构的服务质量与信誉。
三、风险管控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
2017年12月27日,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1、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实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二)鼓励替代
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如果有生产或产品内含有以上清单内的物质的企业应注意了,上述清单内物质已受管控,详见具体法规,类似于菲律宾的“化学品控制令Chemical Control Orders (CC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