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MSDS欧洲法规要求是什么:

欧盟REACH法规

根据 REACH法规,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此外,虽然不满足以上条件,但是在进口商主动要求提供,或者同行业对物质分类标签更加严格时,企业也需要在其供应链上传递SDS。

欧盟CLP法规

CLP法规(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二、美国版本MSDS是什么:

多年来,MSDS一直是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署(OSHA)危害传递标准(HCS)的核心。2012年3月26日,OSHA根据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对HCS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为期三年多的过渡期,为法规的新旧交替赢得了宝贵的时间。(注意:OSHA将原来的HCS改为HazCom 1994,而新的HCS则命名为HazCom 2012)。

根据HazCom 1994中MSDS的相关规定,美国的MSDS多种多样,其中最普遍的就是OSHA规定的MSDS(八个部分)和ANSI标准MSDS(十六个部分)。在HazCom 2012中OSHA采用了GHS制度统一的格式,规定SDS应包括16项内容,且应按照严格的顺序进行。

第1-11和16部分,如果发现一个区段内任何给定的副标题显示没有相关资料,SDS应清楚地表明:没有适用的信息。第12-15部分可以包括在SDS中,但都不是强制性的。

三、GHS以外的其他危险性是什么:

其他危害

本项应描述GHS危险性分类没有包括的其他危害特性(这些危害特性也可在SDS第2部分的物理和化学危险、健康危害或环境危害项中分别表述)。以下GHS没有包括的危险特性(但不限于),可在本项内表述:

l物理和化学危险:粉尘爆炸

l健康危害:窒息、冻伤、交叉致敏、光毒性反应。

l环境危害:属于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化学品或高持久性和高生物累积性(vPvB)c)化学品,内分泌干扰物,粉尘污染,恶臭污染,淬火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空气污染物,光化学臭氧生成潜势,对土壤生物的危害。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2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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