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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法院二审认定燕京啤酒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商标权的侵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燕京智汇公司)起诉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统称燕京啤酒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法院二审认定燕京啤酒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涉诉的两个商标

    燕京旅游起诉燕京啤酒侵犯商标权

    “燕京旅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旅游;旅游安排;旅游座位预定;旅行预订;导游”等,燕京智汇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受让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477049号。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公司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法院终审:商标近似但不侵权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燕京旅游”使用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燕京”系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在被诉行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 中,“燕京”亦为显著识别部分。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服务是否类似问题,其实就是判断“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是否属于旅游类服务。旅游服务根据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多种类型,有的侧重对自然风光的欣赏,有的侧重对历史古迹的瞻仰,有的侧重对红色革命情怀的追忆,而“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较为新兴的工业旅游,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系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特定产品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

    关于混淆可能性问题,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宣传其啤酒产品,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了燕京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小结

    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商标侵权的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而作为商标的权利人也不要任其行为的发生!所以还是建议大家早日注册商标,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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