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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2019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27号公告,自8月24日起,在全国6个直属关区10个口岸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海关对报关单概要申报的申报时间进行记录,对因企业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完整申报的,将作为调整企业适用“两步申报”资格及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2019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27号公告,自8月24日起,在全国6个直属关区10个口岸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9月2日,海关发布公众号发布《关于“两步申报”的50个疑问,这里都有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一文,详细解答与“两步申报”有关的问题,为我们进一步了解这项改革提供了更多内容。

    《解答》第38问这样说:

    Q38.第二步完整申报未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会怎么样?

    A:企业适用“两步申报”须承诺按照规定时限进行完整申报。海关对报关单概要申报的申报时间进行记录,对因企业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完整申报的,将作为调整企业适用“两步申报”资格及信用等级的依据之一。

    海关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企业发送允许货物提离信息的,企业需在收到信息后3日内完成完整申报。

    回答的第一部分,是素来的标配表达方式:以企业未按时完整申报的不利后果来强调其重要性。

    但是,在原有申报模式下,企业产生滞报,也仅仅需要承担法定的滞报金,为什么一采用“两步申报”这一新生事物,就额外增加了涉及“资格”和信用等级的风险了呢?这样真的有利于两步申报的顺利推广吗?

    更值得关注的是回答的第二部分,也就是因为海关发送的允许提货信息时间在14日之后,导致无法在14日内完整申报的,到底算不算企业滞报?

    这是个原有申报模式下不会存在,但在“两步申报”模式下带来的新问题。

    原有申报模式下,只有一次申报,海关的放行动作在企业申报动作之后,只要企业的申报没有超过14日,就不会产生滞报,换言之,一旦产生滞报,原因只能是没有企业的申报动作存在。

    但“两步申报”模式下,企业虽然有了第一步的概要申报,但并不被认为是已经完成申报行为,而是以第二步完整申报的时间点判断是否滞报

    原有申报模式下,由于企业还没有任何申报动作,所以无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滞报,都不会与海关发生关系,但“两步申报”的第一步概要申报时是已经有了向海关申报的动作,尽管申报项目不完整,但这种不完整是海关“两步申报”模式允许的,或者说是“两步申报”的特点所在,因此,第二步完整申报的时间一旦超过14日,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就有必要区分情况了。

    如果是企业自己没有在14日内完整申报,单就算企业滞报这一点,没什么好说的(当然,其他涉及“资格”以及信用等级的风险另说);

    如果是企业概要申报后海关查验发现问题,或者其他未说明,但总归是海关发送允许提货时间在14日之后,而非企业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在14日内完整申报的,按照《解答》给出的“企业需在收到信息后3日内完成完整申报”的意见,我们斗胆推测,是不算企业滞报的。

    这是一个很大胆,同时又很矛盾的突破

    一方面,从企业原因超过14日完整申报仍然被视为滞报的规定来说,法规出处明确清晰,但传递出一个明显的信号是:海关以完整申报作为计算滞报的时间点

    海关在解释“两步申报”改革时有这样的说法,原有的申报模式是一种“时点”申报,“两步申报”是一种“时间段”申报,但是,以完整申报作为计算滞报的时间点的信号则告诉我们,作为时间段起点的概要申报,并不被视为申报

    《解答》第28问关于“两步申报”修改删除问题的解答中的这句话“如果概要申报的报关单撤销后重新申报已超过申报时限的,应按照‘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进行申报,产生滞报金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一步证实了概要申报不被视为申报的信号。

    但是,我们在《解答》中还看到这些说法:

    企业在概要申报自行确认是否涉证涉检涉税,这一确认行为视同企业向海关做出守法承诺。(第3问)

    完整申报时,商品项数和前6位商品编号不允许修改。(第21问)

    若货物本身涉证、涉检、涉税,但企业在概要申报时选择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海关将视为申报不实,并有权依法进行处理。(第26问)

    完成概要申报电子审单后,企业不可以再进行涉证涉税和涉及检验检疫的改动。如需改动,应在海关处理完毕之后撤销报关单重新申报。(第27问)

    这些说法反复强调的一个中心意思是:企业应对概要申报承担责任,概要申报(确认)不准确可能导致企业受到处罚

    简单说,企业要对申报承担责任时,概要申报算申报行为,海关要收滞报金时,概要申报不算申报行为。

    这......真的好吗?

    另一方面,从非企业原因超过14日完整申报的只要在收到信息后3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就不算滞报的说法(猜想)来说,于情,应当点赞,于法,则有风险。

    这种说法意味着理论上企业可能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5天、16天......甚至更多天后才完整申报而不被视为滞报,无需交纳滞报金,这无疑是对法律规定的大胆突破。

    从推动“两步申报”改革以及体现公平的角度,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有几家企业敢于做这样的尝试呢?

    设想一下:企业选择“两步申报”模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概要申报,然后迟迟未见海关允许提货的信息,等过了14日之后,海关发送了信息,企业凭什么可以免除对于滞报金的恐惧?凭微信公众号上的这篇《解答》吗?《解答》的效力在哪里?

    海关也有风险。仅仅凭一篇《解答》就突破了法定的滞报计算时限,虽说是以改革的名义,但至少发个公告吧,否则,何以取信于企业?何以指导现场关员?何以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又何以面对执法的审查?没看到《解答》的企业和关员怎么能知道还有这么一说?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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