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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罚款30万元,并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含有“国运”二字,其含义为“国家的命运”,而诉争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白酒等酒类商品。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12起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其中,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罚款30万元,并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类似的,此前茅台集团也曾使用“国酒”进行了多年的宣传。当时引发了五粮液、山西汾酒、泸州老窖等众多酒企的反对。直到茅台集团因为标被多次驳回和多方的压力而不得不停用“国酒茅台”商标。对于“国”字商标,很多企业都对其情有独钟,即使在商标申请注册的道路上不断碰壁,也很难放弃。毕竟,一个“国”字背后的价值是难以预估的。

    第26692358号“五粮液新时代·国运昌WULIANGYE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是五粮液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苹果酒等商品上。

    2019年2月27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其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作出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决定。

    对此五粮液公司表示不服,并且认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五粮液”而不是“国运”二字,且“国运”二字本身不具有贬义或负面含义,作为商标构成文字不具有不良社会影响。抱着这样的观点,五粮液公司随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含有“国运”二字,其含义为“国家的命运”,而诉争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为白酒等酒类商品。若将“国运”二字指定使用于前述酒类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联系在一起,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规定的情形。从而作出判决: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样的驳回结果,同样都认为诉争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面对这样的结果,五粮液公司依旧坚持,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直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1日正式受理本案,距离五粮液公司提出诉争商标的申请已经过去了2年的时间。

    可见五粮液公司对此件商标的势在必得!

    不过,天并不遂人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看在五粮液公司在业内的地位和其坚持到底的态度上作出让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上部分由汉字“五粮液”及其拼音“WULIANGYE”及图形组成,下部分为汉字“新时代·国运昌”。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国运昌”一般理解为国家命运兴旺发达,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因此,原审判决、被诉决定均认定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可能对我国政治产生消极影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因此综上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件商标在被提起申请注册之前,必然是经过申请人多次、反复的斟酌和确认的,面对商标被驳回的结果,令谁也不可能立马心平气和地接受,提起商标的复审和上诉不仅是对多年来付出的心血负责,更是对自己的商标负责。

    只是,每件商标的申请注册都要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约束之下,务必要明确何种商标是可以被予以核准注册的,而何种商标则是被明令禁止的。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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