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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香港公司利润来源地原则 你真的了解吗?目前香港的主要税种均实行比例税率,且名义税率不超过16.5%。香港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而基本放弃了居民管辖权。我们来看一则载于税务局网站,关于利润来源于海外免征税的案例。

    香港公司利润来源地原则

    你真的了解吗?

    香港海外利得案例

    大家都知道,香港是一个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的自由贸易通商港口。先来简单介绍一下:

    税制简单、法律稳定,税法宽

    由于香港不对商品和劳务课征流转税(范围狭窄的烟酒碳氢油等除外),没有繁苛的发票管制制度,因此香港税制十分简洁,方便纳税人。

    法规定也相当稳定,所有的变动均需通过立法机关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香港实行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分立。在税法上的体现就是:一切税收立法权均由立法会掌握,税务局不得自行发布文件颁布、修订或者解释税法。纳税人与税务局发生争议,法院有权进行实体上的裁决。因此,香港税法十分稳定、透明和公正。

    香港税收执法相对规范。除履行税务检查权外,税务官员与纳税人一般不见面,而通过公文邮件往来。对应纳税额发生争议,纳税人除可以向指定法律性机构上诉获得裁决外,纳税人可与税务局经协商而达成和解。此外,香港税务局长获法律授权可“以罚代刑”(指处以罚款而不作刑事起诉)。

    税种少,以直接税为主体,低税负

    香港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四大类:所得税类(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财产税类(差饷);行为税类(印花税、博彩税、专利税和特权税等);消费税类(应课税品税)。主体是直接税(即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5%。目前香港的主要税种均实行比例税率,且名义税率不超过16.5%。

    行使属地税收管辖权

    基本上不行使属人税收管辖权

    现今主要的缴税标准分成二种,一要属人缴税标准,即税跟人走,只要你是某国住户,不论你的企业盈利来源于住户国还是国外,都必须向你的住户国申报纳税。二是所在地缴税标准,即划地为限,只征缴地区造成的利润税。

    香港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而基本放弃了居民管辖权。即对于香港居民和非居民,只就其来源于香港的所得征税。

    香港税赋虽然简单, 为了更好地在香港开源节流,熟悉香港的税务自然是必要的。我们就从熟悉案例开始。

    为什么要开始看案例,先来个题外话,这个题外话就是法律体系。除了一些宗教法律以外,现代法治主要分两大门派,一个是大陆法系,主要是以拿破仑所定的《民法典》为基础来设定,很多的法律都是有条文的,是靠这个成文法来指导判决的。另一个是英美法系的海洋法系的普通法,主要是案例法,没有特别多的一些明文制定的法律,以前面的判例来指导后面的判例,形成了一个前后的法律渊源。

    打个比方:处于英美法系下,比如你打了人,你的律师就要去找案例,说某某人也是在同样的情况下打了人,没被判,或是判的很轻,这样就决定了你会被如何判。而大陆法是看法律条款的,按照法律规定,你打了人该怎么判,都写得很清楚。

    我们来看一则载于税务局网站,关于利润来源于海外免征税的案例。

    利丰(00494)子公司利丰(贸易)就2008/2009年度的利得税评核,向税局提出反对,并要求税局在反对申请未有决定前,无条件暂缓征收该年度税款,但税局仅同意无条件缓征具争议税款的七成(约2.27亿元),余下三成(约9,709万元),利丰(贸易)须先购买同额储税券才可获准缓缴。利丰(贸易)指税局这决定不合理,入禀高院提出司法复核,推翻税局这决定。

    税务争议:指内地收入应免税

    利丰(贸易)2008/2009年度税务争议,主要在其认为来自内地采购货品营运所赚收入,与其海外采购的营运一样,属于非源自香港的离岸收入,应可免税;另利丰(贸易)向控股公司Li & Fung(BVI) Ltd.(利丰全资附属)缴付的市场推广费用,属于可扣税的支出。

    但税局发出的税务评核,并不接纳利丰(贸易)上述看法,利丰(贸易)随后提出反对,并要求在反对申请未有结果前,可无条件全数缓缴该年度税款。但税局随后决定要利丰在限期内购买等同三成具争议税款数额的储税券,利丰(贸易)虽不满,但亦购买了有关储税券。

    利丰(贸易)指与税局间,另有相类似争议,其中涉及九二至○二年总计十个课税年度的争议,税务上诉委员会于之前裁定利丰(贸易)在中港澳以外地区采购货品所赚收入,属离岸收入可免税,此部分上诉得直;至于市场推广费用扣税的该部分,利丰(贸易)的上诉被驳回。利丰(贸易)与税局均不满判决,并会以案件呈述方式交高院定夺。

    案件摘要如下

    利丰(贸易)(以下简称“利丰贸易)作为购货代理人,为其海外客户寻找供货商,并安排货品供应及质量监控。根据利丰贸易(代理人)和其客户(委托人)的代理协议,利丰贸易一般收取供应客户货品之出口销售离岸价的6%作为服务费用。供货商、客户及利丰贸易均为没有关联的独立个体。

    利丰贸易是利丰集团旗下成员,利丰贸易与利丰集团之海外联系机构(以下简称「利丰联系机构」)签订协议,协议规定利丰联系机构为利丰贸易提供服务,利丰贸易为此须支付其客户出口销售离岸价总额之4%作为回报。实际上,利丰贸易为客户提供之服务大部份都是由利丰贸易在香港以外地区的联系机构所进行。

    利丰贸易认为上述的6%佣金收入为海外收入,无须课缴香港利得税。可是,税务局在税务上诉委员会聆讯中反驳, 利丰贸易其实是从事「供应链管理业务」,并指出利丰贸易实际赚取的2%佣金,为利丰贸易管理层的个别活动和其联系机构透过利丰贸易的香港总部进行的活动所得回报。因此,佣金收入来源地为香港,需要课税。

    税务上诉委员会及原讼法庭的判决

    税务上诉委员会裁定利丰贸易为「收取佣金的代理人」,聘用其海外联系机构作代理为利丰贸易向客户提供代理服务。利丰贸易的利润乃其联系机构在海外执行利丰贸易指示时所赚取,所以,佣金收入并非来自香港,无须课税。该委员会跟随ING Baring案中所定原则,并强调重点应为确认利丰贸易「产生利润交易」本身的地点,而非「该等交易先前或次要活动」的所在地。

    税务局局长不满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判决,把案件提交原讼法庭。但在原讼法庭聆讯时,税务局不再坚持利丰贸易在香港经营供应链业务,改为辩称利丰贸易与其客户协议中有关的代理服务,不能只由利丰贸易海外联系机构独自提供。利丰贸易在香港管理及监督其海外联系机构,是产生佣金收入的重要因素。税务局局长总结利丰贸易的佣金收入为向客户收取的6%,是从香港与海外的活动中产生的利润所得,因此必须分摊课税,当中4%为利丰贸易联系机构从海外的活动所得,而2%为利丰贸易从香港的活动所得。

    原讼法庭维持税务上诉委员会之判决。原讼庭法官指出税务上诉委员会正确跟随ING Baring的原则,即确认产生相关毛利的活动。原讼庭法官在颁下判决时表示,利丰贸易事实上在香港管理和监督支持其海外联系机构,可是这都是「先前活动」,虽然这是「对[利丰贸易]的业务营运和盈利能力必需的商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并不能提供法律测试以断定利润来源地」。原讼法庭裁定来自海外客户下订单所得的6%佣金收入是利丰贸易透过在香港以外的联系机构所得的海外收入,无须课缴香港利得税,也没有分摊该利润的基础。

    利丰贸易案件的判决重申ING Baring案中所定法则,在确定利润来源地时,必须着重产生利润的交易活动,而非任何先前或次要的活动。利丰贸易一案亦确认在港后勤或支持服务(即利丰贸易案中所谓的「先前或次要活动」)可能是对纳税人之业务营运及盈利能力必需的商业活动,并未能为确定利润的来源地而提供法律验证。但我们亦相信后勤或支持服务可否当作「先前或次要活动」为事实问题,必须视乎个别案件的背景而定。在任何情况下,有进行海外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应注意其经营会可能有别于利丰贸易的案件背景。纳税人应对其现有营运模式进行仔细审核,以确定利丰贸易案例是否适用于申明其所有海外收入。

    基本原则

    多年来,法院都有对确定利润来源地这个问题做出判决。总结一些基本原则:

    事实问题

    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作业验证法

    确定利润来源地的概括指导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运作,并确定这些运作在何处进行。利润来源必须归因于纳税人产生利润的运作,而不是集团其他成员的运作。

    先前或次要的活动

    有关运作所包括的,并非纳税人在其业务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活动,重点是确定纳税人获利交易的地理位置,并将该等交易与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动分开考虑。

    作出决策的地点

    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地时须考虑的因素之一,而在一般情况下,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从交易所得的毛利

    划分一项交易的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区所赚取,乃根据该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海外业务办事处

    一个业务单位可能在海外设置办事处,在香港以外赚取利润;但如果该单位没有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并不代表其所有利润一定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假如该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 设于香港,而该单位又无设立海外业务办事处,则其赚取的利润很可能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想了解自己的企业运营是否适用于“利润来源地”原则,可以联系我们。

    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以及香港税务局网站。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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