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编制MSDS需要提供些什么? 

申请人或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性质、最终用途、出口国、产品包含的化学成分名称及成分百分比 (CAS NO.) 、产品物理性质等。

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准在GHS文件第2、第3 和第4 部分介绍,其中每个标准针对一个特定的危险种类或一组密切相关的危险种类。对大多数危险类别而言,建议的混合物分类程序基于下列顺序;

(a) 如果整个混合物有试验数据,混合物的分类将始终依据该数据进行;

(b) 如果混合物本身没有试验数据,那么就应考虑每个具体章节中载有和解释的架桥原则以弄清它们是否允许对混合物分类;此外,对于健康和环境危险而言,

(c) 如果(1) 混合物本身没有试验数据,和(2) 现有信息不足以适用上述架桥原则,就只能采用每章所述的议定方法,根据已知信息估计其危险性,再对混合物作出分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指望对所有混合物都能掌握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等的危险分类。因此,对这些危险分类而言,一般根据已经掌握的混合物中各单项成分的资料对混合物进行分类,采用各章中的临界值/浓度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掌握完整混合物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对分类进行修改,条件是按各章中的要求,有关数据是确定无疑的。

全球统一制度本身并未提出物质或混合物试验要求。因此,全球统一制度不要求为任何危险种类产生试验数据。诚然,部分管理制度的确要求产生数据(例如农药),但是这些要求与全球统一制度没有具体联系。为对混合物进行分类而制定的标准,将允许使用现有的混合物本身的数据,和/或类似混合物的数据,或混合物成分的数据。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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