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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客户的资金必须托管在信托银行,此外经纪商必须委托信托管理人对信托状况进行监视。金融牌照监管程度排名三: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

    目前全球前五的金融交易市场,依次是: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东京。其中排名3.4.5的都是亚洲国家和地区,亚洲地区金融牌照监管程度排名:

    金融牌照监管程度排名一:日本

    日本金融厅(FinancialServicesAgency,简称FSA)是日本主要的监管机构,日本的金融监管实行是混业监管,日本金融厅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非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因此,日本金融厅也是外汇保证金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其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时检查以及交易商每月末提供交易报告等形式。

    在资金安全方面,不管是国外还是日本本国经纪商,都要求将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即将客户资金进行隔离保管。客户的资金必须托管在信托银行,此外经纪商必须委托信托管理人对信托状况进行监视。万一客户所在经纪商破产的话,客户资金在信托银行会得到安全保管。之后的资金会通过信托管理人直接由信托银行返还给投资者。

    在财务方面,日本要求申请经营金融期货交易业务的机构必须是股份公司或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应在5000万日元以上。《金融期货交易法》规定银行以外的各金融期货机构必须上报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120%。

    场内交易市场(2005年5月,日本金融厅正式同意由东京交易所推出的外汇保证金业务,将外汇保证金交易引入场内交易市场),日本对在交易所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会员机构的资质要求是,资本金3亿日元以上、净资产20亿日元以上、资本充足率达200%以上,远远高于对从事一般金融交易的机构的资质要求。而且日本金融厅还规定,从事场内外衍生品交易的外汇经纪商必须持有本金4%以上的保证金存款,否则不可以进行外汇保证金业务。此外,持牌经纪商还需要每月提供月末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自有资本比率状况、业务发展状况、客户资金分离保管情况、市场风险、上级交易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

    在杠杆方面,日本监管政策也显得十分有远见,早在国际范围内大幅度降杠杆之前,日本在2010年的时候,就已经决定将杠杆上限限制为50倍,一年缓冲期以后,2011年日本FSA宣布进一步降低最高杠杆比例到25倍。2017年9月,日本还讨论进一步降低杠杆至1:10,遭到了本土从业人员的强烈反对,因而日本金融厅已结束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并决定维持目前的25倍杠杆水平不变。

    金融牌照监管程度排名二:新加坡

    可能你有所不知的是,新加坡还是亚洲唯一一个同时被三家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认可的“AA”评级国家。

    在新加坡,监管外汇市场的机构是新加坡MAS,也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管和颁发牌照。

    任何想要在该国提供金融服务的经纪人都必须获得MAS许可。

    新加坡证券期货法(SecuritiesandFuturesAct)覆盖了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杠杆式外汇交易经纪商,新加坡外汇经纪商所持有的牌照被称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apitalMarketsServicesLicensee,简称CMS),获得该牌照允许进行外汇杠杆保证金业务。

    申请CMS牌照条件极其严格,至少要符合以下要求:

    1.CMS许可证只授予公司(以下均称为申请人)。

    2.申请人是信誉良好的实体,至少在过去的5年里,在新加坡或相关领域开展的活动有良好的记录。

    3.申请人及其持股公司,或者相关公司,在适当情况下在其本国拥有很好的排名。

    4.申请人满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要求,它将高效,诚实和公平地履行其职责。

    5.申请人必须在新加坡设立和运作实体办公室。

    6.申请人主要从事的业务须是SFA规定的活动之一。

    7.申请开展证券交易或期货合约交易受监管活动的申请人,最低集团股东资金分别为2亿新元和1亿新元。

    8.申请执行信用评级服务的监管活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其如何遵守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守则的说明。MAS也将强制要求申请人始终遵守本准则。

    9.申请开展杠杆式交易的受监管活动申请人需要加纳1000万新元(约5000万人民币)保证金。

    如此严苛谨慎的审核标准,也足以凸显新加坡CMS牌照的含金量和获牌机构的实力水平。

    金融牌照监管程度排名三: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是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组织。《证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涉及证券期货的条例已合并成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规管目标是:

    1.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平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2.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3.向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4.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5.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6.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的稳定性。

    在实践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使命时,旨在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能够继续取得成功并向前迈进。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架构上划分成企业融资部、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法规执行部及市场监察部这四个营运部门。法律服务部及机构事务部则为证监会提供支援服务。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9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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