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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与之前的MiFID相比,MiFID II将报告所涉及的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且是强制性的。欧洲监管机构一览 以下为欧洲经济区内签订了MiFID的成员国及其监管机构: 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比利时:银行金融和保险委员会 Banking Finance and Insure Commission 保 加 利亚:保 加 利 亚 金 融 监 督 委 员 会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mmission o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准则之一就是,允许受某个欧盟经济体内的国家监管的经纪商在整个欧洲经济区内提供投资服务,也就是说拥有其中一个国家的监管牌照就等同于拥有了一张欧盟经济区的经营通行证,各成员国间无条件的相互承认,比如一家塞浦路斯监管的经纪商可以不需要额外的英国境内的外汇监管牌照就能为英国的客户提供服务。这也是一些大牌经纪商选择在欧洲建立子公司的一部分原因,这可以使他们在人口超过5亿的欧洲经济区内推广自己的业务。

    虽然在欧盟经济区受监管的国家可以自由地进行跨国业务,但是每个成员国的监管力度确实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即只对各国成员国金融监管规则的基本要素进行协调,这也就导致了一些成员国监管标准有所下降,而有些经纪商就会选择在监管并不那么严格的国家经营业务。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经纪商会选择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这些对经纪商来说能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监管氛围的国家进行运营

    MiFIDII
    在2011年的时候,欧盟委员会对MiFID进行了一次修订,由此诞生了MiFID II,MiFID II修订的内容涉及投资服务提供方式、指令豁免范围、交易场所的组织规定、数据服务提供商的授权和义务、合格监管部门的制裁权利、第三国公司设立分公司等方面,MiFID II不仅覆盖更广泛的交易场所,也将覆盖所有的金融工具。
    在MiFID II监管框架下,所有场外市场(OTC)上的经纪商都将受到监管约束。同时,MiFID II监管条例中明确规定,以下类别的经纪商都将纳入监管对象之列:零售外汇,差价合约,期权,远期合约,证券(股票),债券,ETF及其他衍生品。
    2014年6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MiFID II的内容以及正式实施的时间;
    2017年6月29日,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公报称对零售外汇、差价合约、二元期权表示担忧,并于12月15日就外汇、CFDs和二元期权等相关问题发布咨询性文件;
    2018年1月3日,MiFID II新规开始实施;
    2018年1月18日,欧盟ESMA发布咨询性文件,将主流货币对杠杆限制在30:1,非主流货币对杠杆限制在20:1 等,并考虑给零售客户实行负余额保护,禁止赠金政策等;2018年3月27日,EMSA监管新规正式确定,将禁止二元期权交易,并将零售外汇杠杆限制为最高30:1(EMSA对于二元期权和差价合约的限制均属于临时干预措施,期限最长为三个月,但ESMA可以无限更新这一期限,停止更新撤销禁令的可能性极低);
    2018年6月1日,ESMA确定新规的具体执行日期;
    2018年7月2日起,禁止向散户投资者推销,分销或出售二元期权;

    2018年8月1日起,欧盟新规正式实施,限制向散户投资者推销,分销或出售差价合约,所有开设在欧盟监管下的交易账户,零售外汇杠杆将下降30倍,黄金杠杆下降到20倍。

    规定
    MiFIDII的监管涉及范围很广,其中有几条规定是对零售外汇行业影响较深的,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地了解一下:
    规定:经纪商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交易报告。
    交易商需要对所有已下单的交易列出一个清单,报告内容包括:买方信息、卖方信息、价格质量、执行速度、执行可能性、结算规模、执行地点和金融工具交易信息(到期日期及标的货币)以及提交数据的数目及属性性质。
    与之前的MiFID相比,MiFID II将报告所涉及的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且是强制性的。这使得金融服务公司需要处理更多的数据,以向其客户以及监管机构披露准确的信息。这个要求的任务量非常大,监管机构也因此官方任命了一些数据报告服务商去帮助这些交易商收集数据信息。
    这些数据服务商包括:
    获批准的报告机制(ARM)——代表投资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告交易详情。
    获批准的出版安排机制(APAs)——代表投资公司出版其交易后透明度报告。
    综合记录提供商(CTP)——从受规管市场,多边贸易设施,有组织的交易设施和APA处收集特定金融工具的交易后透明度报告。然后,他们将这些报告整合成一个连续的电子直播数据流,为每个金融工具提供价格和数量的信息。他们负责从交易商那里收集数据,并将这些数据传送给监管机构。
    规定:限制交易杠杆比例以及持仓比例。
    新规要求经纪商按照交易者的经验提供不同的交易杠杆。零售外汇交易杠杆最高限制为30:1,并于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以50%为保证金强平比例下限。平仓规则则以50%为强平比例下限,即当零售客户的账户余额亏损达到其头寸保证金的50%时,经纪商会强制对投资者头寸进行平仓。
    如果想继续保留欧盟监管国家的交易账户的同时还保留原有的交易杠杆,则需要升级为专业客户。
    规定:将某些特定的衍生品进行集中化交易,引入场内交易。
    MiFIDII提出了关于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方和交易存托机构的立法建议,要求标准化的衍生品交易从场外转入场内交易,将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商品衍生品及其他符合要求的衍生品,并确保相应交易发生在受监管平台。
    规定:禁止滥用EA等自动化交易系统,需被证明盈利后才可出售。
    EA等自动化交易系统很受没有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欢迎,然而,很多EA系统长期来看根本无法盈利,却还是有公司在出售,因此,MiFID II规定,所有的自动化交易系统都必须经过长期的测试,被证明确实能盈利后才能出售。
    规定:经纪商需公开报价以及年报(包含交易执行情况)。
    经纪商必须向客户提供统一的报价,不能伪造数据或信息,所有的交易者都可以获得公开的报价和公开的市场信息,交易者可以参考各经纪商报价,再选择最优的价格交易。MiFID II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报价的最优性和准确性,以及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以便投资者可以获得合理报价,可以真正地从交易当中总结经验技巧,提升盈利能力。
    同时,经纪商呗要求公布包含本年度交易执行情况的年报,这一点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非常重要,他们可以根据该年报来选择关闭那些执行情况很差的公司。
    另外,新的监管规定还包含对介绍经纪商IB的相关内容:任何 IB从欧盟境内交易商处继续获得基于交易量的佣金支付的能力都将受到限制;所有IB必须向其客户持续提供增值服务;所有IB必须向其客户披露具体佣金。
    对于那些涉及到第三国客户订单的公司,MiFID II也要求提供相应的交易资料,其中也包括中国大陆地区的IB代理商。
    欧洲监管机构一览
    以下为欧洲经济区内签订了MiFID的成员国及其监管机构:
    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 (FMA)
    比利时:银行金融和保险委员会 Banking Finance and Insure Commission(CBFA)
    保 加 利亚:保 加 利 亚 金 融 监 督 委 员 会 Financial Supervision Commission of
    Bulgaria(FSC)
    克罗地亚:金融服务监管机构 Financial Services Supervisory Agency
    塞浦路斯: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 Cypr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CySEC)
    捷克:捷克中央银行 Czech National Bank Forex Trading Encyclopedia
    丹麦:丹麦金融监督委员会 Dan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DanishFSA)
    爱沙尼亚:金融监管局 Finantsinspektsioon
    法国: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Autorite des Marches Financiers (AMF)
    德国: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BaFin)
    希腊:希腊资本市场委员会 Capital Market Commission
    匈牙利:匈牙利金融监管局 Hungarian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爱尔兰:爱尔兰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of Ireland (CBI)
    意大利:意大利金融市场监管局 Commissione Nazionaleper le Società e la
    Borsa(CONSOB)
    拉脱维亚:金融与资本市场委员会 Financial and Capital Market Commission(FCMC)
    立陶宛:立陶宛证券委员会 Securities Com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Lithuania
    (LSC)
    卢森堡: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 Commission de Surveillance du Secteur Financier (CSSF)
    马耳他:马耳他金融服务管理局 Malta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MFSA)
    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AFM)
    波兰:波兰金融监管局 Polish Financial Supervision Authority (KNF)
    葡萄牙:葡萄牙证券市场委员会 Portuguese Securities Market Commission(CMVM)
    罗马尼亚:罗马尼亚国家证券委员会 Romanian National Securities Commission
    斯洛文尼亚:证券市场管理机构 Securities Market Agency (ATVP)
    西班牙:证券市场委员会 Comisión Nacional del Mercado de Valores(CNMV)
    瑞典:瑞典金融监管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of Sweden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
    非欧盟成员国
    冰岛:冰岛金融监管局 Icelandic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列 支 敦斯 登:列 支 敦 斯 登 金 融 市 场 管 理 局 Financial Market Authority(Liechtenstein) (FMA)
    挪威:挪威金融监管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of Norway(FSANorway)
    以上为欧盟经济区内所有成员国及其外汇监管机构。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8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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