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信用证审核的一则小案例

lisa20
有这样一则案例:信用证允许转运,在单据要求中规定要提交转运通知。出口企业在实际发货时采取的是直运,并无转运发生,所以在提交银行议付的单据中未提交转运通知,证行以此拒付,企业出口货款受损。 从理论上来讲,证行拒付是有道理的,但这似乎与情理不符:既然出口企业未采用转运方式发运货物,所以按理无须提交转运通知议付。不过采取信用证这种方式有其特殊性,即证行付款的前提是表面上单证相符和单单一致,而不论货物、运输等环节实际情况如何。信用证的这种特性要求出口企业在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仔细审核,以确定信用证条款对出口汇是否有不良影响。 我们在银行操作中,时常看到,企业拿到信用证就立即安排发货,直到交单议付时才发现信用证的矛盾之处,但这时已措手不及。比如上例,假若在到信用证时认真审核,要求证申请人除对转运通知这一要求,或规定当转运发生时才提交转运通知,则情况会截然不同。 审核信用证有一定规律可循,也有一些审核的重点。 首先,要看印押是否相符。 这一点许多出口企业往往疏忽。信用证是证行对出口企业出的一种保证,所以其真实性即确定信用证是否是证行出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目前通知行针对不同立类型的信用证,所的也有差别:现在大多数信用证系通过swift发送至通知行,此类信用证由计算机自动加押核押,计算机会自动退回押不符的信用证,所以只要一经打出,则其密押一定相符。银行要人工核印押的是电传证和信信用证,核实后通知行会加盖"印押相符"的印章,印押不符的,银行会加盖"印押不符,发运前请洽银行"的提示章,出口企业在到后一种有提示的信用证时,一定要与银行保持密切,以确定信用证的印鉴或密押是否已核符,确认相符后方可安排发货。 其次,要审核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相符。 尽管信用证独立于合同,但毕竟是以合同为基础出的,关系到合同能否正常履行,所以这一方面的审核也很重要。审核的重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运输方式、装卸港、信用证金额、货物包装、货物规格、单价、数量、价格条款、所要求单据的种类等内容,在审核时要求具备相应的国际贸易知识,不要遗漏一些细节,如货名的正确拼写、金额是否使用了"约""大约"(about)等字眼、货物数量是否有溢短装条款、包装是纸箱(carton)还是木箱(case)等,过一段国际贸易的人对这些专业知识想必已熟知,一旦发现与合同不符应立即证申请人修改。 第三,要审核信用证与实际业务操作是否有出入。 如注意装运期、有效期与生产日期、包装期及检验等时间的搭配是否合理,如信用证不允许转运则货物运到目的地是否需转运、相应运输方式是否相配等内容。这关系到受益人能否顺利执行信用证的问题,如信用证规定货运英国曼彻斯特,同时要求海运提单,而该城市是内陆城市,不可能作为卸货港,根据国际惯例,不可能满足海运提单的相关要求,为避免纠纷产生,最好要求证申请人将海运提单改成多式联运提单。又如信用证规定必须由装运地的检验机构出具某证书,而根据调查,装运地无此机构,受益人无法获得该单据,则必须信用证申请人修改。 第四,要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含有或隐含软条款。 典型的软条款有: ①信用证不规定装卸港、装运日期,或由申请人指定船只,这些内容须经日后以信用证修改的方式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②某些单据如检验证书由申请人出具,甚至规定其签字须与证行保留的记录相符。这些条款导致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无法凭以装运,或单据的取得受制于申请人,一旦受益人信誉不好,则受益人无法获得相应的信用证修改或单据,出口货款的回无法得到保障,除非受益人确知申请人资信良好,否则这些条款必须修改或除。 第五,要审核信用证本身是否有矛盾之处。 如文中前例,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运,则货物运输可以选择转运也可以不选择,信用证单据同时要求转运通知,要满足则货物必须转运,而在货物直运能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为什么要选择转运呢,既不方便又不经济,所以应申请人修改。又如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提单,同时又要求受益人证明一份正本提单已径寄证申请人,这根本无法到,亦应修改。其他如价格条款为fob,而提单要求注明运费预付,也属应修改之列。类似情况很多,出口企业必须仔细审核。 第六,审核信用证的有效程度。 所谓有效程度亦即是受益人得到信用证保证的程度,这一是要审核证行的资信情况,信用证条款无论如何完美,倘证行信誉欠佳则风险依然很大,须要求。证行选择第三家银行保兑信用证,或者如有偿付行,通过信用证通知行让偿付行确认偿付;二是要审核证行对付款责任的承诺,审查信用证是否有暂不生效条款,证行付款除单据之外是否还附带其他条件等等,如有类似条款,应即洽改证,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防范。 另外,审核信用证应掌握一个前提,即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国外公司立信用证的日期尽量提前,使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审核,以免仓促之间在信用证尚有种种缺陷时就对外发运货物,影响货款的回,因为来证已迫近交货期,要修改其中条款往往会错过交货期,而信用证中的交货期又往往是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则随之合同的交货期也要修改,否则易造成出口企业违约,但此时货大多已备妥,如果货物行情不好,要求改证还有可能授对方拒货的口实--凡此种种均给信用证"纠偏"工作带来一定难度,而一些信誉欠佳的国外公司往往利用这一点,故意迟信用证为其不履行付款责任埋下伏笔,所以出口企业一定要警惕,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接到信用证,也应对条款进行认真审核,以免入其瓮中,使货款受损。
2013-05-23 10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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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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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响出口货款安全。出口企业在进行信用证操作时,应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各项条款,确保与实际业务操作相符。

在审核信用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核对印押是否相符:确保信用证是真实有效的,并核实印鉴或密押是否与银行核符。

2. 检查信用证与合同是否一致:比对双方名称、地址、货物规格、单价、数量、装运方式等是否与合同中的约定相符,如有不一致应及时联系证申请人修改。

3. 检查信用证与实际业务操作是否相符:审查装运期、有效期、包装期等时间的搭配是否合理,确保信用证中的要求与实际业务操作相匹配,避免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况。

4. 检查是否存在软条款:注意信用证中是否存在隐含的软条款,如未规定装卸港、装运日期等,需要通过信用证修改的方式确定并通知受益人,避免受限制。

5. 检查信用证本身是否有矛盾之处:审查信用证条款是否有矛盾,如转运通知与实际直运的矛盾,应要求证申请人修改。

6. 审核证行的资信情况和付款责任承诺:判断证行的信誉情况,如有需要,可以要求选择第三家银行保兑信用证或通过偿付行确认偿付等方式来增加付款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国外公司立信用证的日期尽量提前,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审核,避免仓促发运货物。及时进行信用证审核,可以减少出口货款的风险,并确保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
2023-07-02
追问:
  • Britt
    不错,真的很仔细.很有帮助.很多问题,其实都只要细心就好.
    2013-05-26
  • corrine
    很详细.谢谢!
    2013-05-30
  • Rocky7
    學習了!!
    2013-05-29
  • roshan
    差点忘记兔子了 谢谢楼书分享 很感谢
    2013-05-29
  • lynn23
    QUOTE:
    原帖由 fanrongliang 于 2005-12-14 01:48 发表
    楼主我觉得你应该大学外贸专业的老师。像我们以前大学的老师真是什么都不懂,只会按照书上念
    我们老师很好,什么邪门歪倒都教过我们了。
    那是你们大学好招了个好老师,不过貌似我们大学也不错呵呵
    2013-05-29
  • carlos.gonzalez2
    路过,也学习过!!!
    2013-05-28
  • peter45
    其实我们的大学老师自己都不知道操作的。他们的知识也只是从书上学来的。没有实际操作
    2013-05-28
  • Candice.Lee
    大学老师都是天真派的,他没有实际操作过,所以只会在书上玩来玩去,
    2013-05-27
  • Mark28
    谢谢斑竹分享,很受用,继续学习!!!
    2013-05-27
  • dev.batra
    我们老师很好,什么邪门歪倒都教过我们了。
    2013-05-26
  • jay9
    只有和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才是有用的,刚刚好好的复习了一下 ,谢谢斑竹了
    2013-05-25
  • Erica
    楼主真厉害!
    2013-05-25
  • Anna22
    楼主我觉得你应该大学外贸专业的老师。像我们以前大学的老师真是什么都不懂,只会按照书上念
    2013-05-24
  • loisechen
    看来以后审信用证时一定要小心了!
    谢谢楼主的分享!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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