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卖家朋友在拓展欧洲业务的时候都会选择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只需要在欧盟成员国提出一项商标申请,该商标就可以在整个欧洲联盟成员国使用。

有不少申请人认为:欧盟商标没有近似驳回制度,注册成功率高,一次注册受保护的国家多,是非常理想的商标注册目的地。因此很多卖家朋友在注册欧盟商标时,往往只考虑价格,忽略了价值。

却不知,欧盟商标也有驳回制度,只是其驳回只针对绝对理由

1.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注册

不符合第 4 条要求的标志;

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仅由在贸易中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生产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其他特征的符号或标记组成的商标;

仅由在习惯用语或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成为惯例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

仅包含以下内容的标志:

a.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其他特征;

b.为获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商品的形状或者其他特性;

c.赋予商品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或其他特征;

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道德原则的商标;

具有欺骗性质的,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商标;

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应按照《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被拒绝注册的商标;

虽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所指的,但具有特殊公众利益的徽章、徽记或者纹章图案的商标,除非主管当局同意其注册;

如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商标中含有或由用以识别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名称,而葡萄酒及烈性酒又不是出产于该地的。

注:根据欧盟商标法第4条所写, 可构成欧盟商标的标志如下:

欧盟商标可以由能用呈现给官方的任何标志,特别是文字,其中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 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组成,只要这些标志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2.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缺乏显著性的单词,或者经过长期频繁使用已无法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单词。

① 仅表示商品和服务的特定积极或吸引人的质   量或功能的术语,如:ECO(ecological的缩写)、FLEX及FLEXI(flexible的缩写)、MEDI(medical的缩写)、MEGA(意为“大”)、GREEN(意为“环保的;环境友好的”)、PREMIUM(意为“优质的”)等;

② 顶级域名后缀,如:.com;

③ 法定公司形式缩写,如:.ltd等;

④ 人名和姓氏一般具有显著性,但Baker(可译为“面包师”)用在糕点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上则不具有显著性。

没有特殊设计的单个字母。

广告语。但广告语有特别的独创性的,公众认知该广告语需要一定的解释过程的,或者广告语运用了独特的语法结构及比喻、押韵等修辞手法的,该广告语可能具有显著性,如:WET DUST CAN’T FLY等。

过于简单的设计。

常见的设计图形(比如葡萄叶图形,用于第33类葡萄酒及相关商品)、(奶牛图形,用于第29类牛奶及相关商品)等。

3.描述性的商标

一般认为描述性的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商品和服务种类、质量、数量、功能、价值、原产地,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目标消费者【如:BIMBO(英文,意为“孩子”)】等其他特征。

有几个常见误区:

术语并未被使用,是否能注册?

只要该术语“可以”被用于描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即不可注册。  

申请人是该描述性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事实上的唯一供应者,该商标是否能注册?

答案是不能,但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利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这一条款。

商标有多重含义,其中有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含义,该商标是否能注册?

只要其中有一种含义指向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即不能注册。

4.有不良影响的商标

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一般指违背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及违背公认道德原则(accepted principles of morality)的商标。

“公共政策”是民主社会和法治国家运作所必需的所有法律规则的体现,反映了公众对人权等某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共同理解,主要包括与欧盟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观相抵触的商标,特别是与欧盟赖以建立的普遍价值观相抵触的商标,例如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团结以及民主和法治,以及涉及恐怖主义的商标。

公认道德原则是指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所坚持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标准。这些价值观和规范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本条规定与特定主体的不良品位与个人情感保护无关,只考虑社会普通公民的标准和价值观,主要参考欧盟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例如:德国禁止使用违宪政党或组织的符号和名称。

举例如下:

① BIN LADIN:臭名昭著的恐怖组织基地组织领导人的名字;  

② CURVE:在罗马尼亚意为“妓女”;  

③ MH17、MH370:失事航班缩写,商标局认为从普遍认为是导致数百人丧生的悲剧事件中寻求经济利益的意图是不可接受的,违反了公共道德原则。

5.欺骗性商标

欧盟商标法规定的欺骗性商标,可以是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虚假陈述。本条要求误认实际存在,或者有严重的引起消费者误认的风险。

认定欺骗性商标要满足两个条件:

▲ 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传达了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或其他特征)的特定、清晰和明确的信息,其措辞方式必然导致该标志欺骗性的产生。    

▲ 相关公众可能会依赖该信息并购买商品或服务,并错误地认为他们拥有他们不可能拥有的某些特征(即误认实际存在,或者有严重的引起消费者误认的风险)。

6.其他会导致绝对理由驳回的商标

与国徽、国家采用的表明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印记或政府间组织的徽章、缩写和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或者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本文统称“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与欧盟立法规定及欧盟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葡萄酒传统术语(traditional terms of wine, TTWs)冲突的名称;

与欧盟立法规定及欧盟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传统特产(traditional specialities guaranteed, TSGs)冲突的名称;与根据欧盟立法、成员国国家法、欧盟或成员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登记的早期植物新品种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7.遇到欧盟商标驳回怎么办?

针对前述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与描述性的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使用证据并请求商标局审查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请求必须在商标注册申请时或者答复商标局第一次审查意见时提出

使用证据需考虑以下条件:

a. 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占有的市场份额;  

b. 商标使用的密集程度、地理分布范围和长期使用情况;    

c. 企业为推广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所投入的金额;  

d. 由于涉案商标而将商品或服务识别为源自特定企业的相关公众的比例。

申请人可考虑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a.  销售宣传册;

b.  产品目录;

c.  价目表;

d.  发票;  

e.  企业年度报告;

f.   营业额;

g.  广告投资数据和报告;

h.  广告(新闻剪报、广告牌海报、电视广告)及其强度和影响力的证据;

i.   客户和/或市场调查等。

而如果企业遇到前述三、四、五项不良影响、欺骗性商标等驳回理由,除有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无恶意的情况外,不建议继续申请或者使用被驳回的商标。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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