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30号。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

3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30号(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正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精简相关申报栏目,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中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将第二十五条“毛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将第二十六条“净重(千克)”的填报要求由“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修改为“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删除“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领证机关”等三个申报项目。

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目的地海关”。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申报时为必填。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四、“检验检疫名称”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监管类别名称”,填报要求不变。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源:海关总署。图片源自网络,侵删。)

拓扑丝路:一站式数字化进出口综合服务商,让外贸服务更省、更快、更放心!更多运价趋势、外贸干货、热点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TOP3拓扑丝路。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5464

小拓
联系方式:
18061726469
微信:
Top3-2018
邮箱:
wul@ftop3.com
网址:
zllpmyyxxx_flkp3_okg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
服务介绍
拓扑丝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和AI等技术,搭建了一站式数字化进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专业服务于进出口企业(一般贸易为主),提供物流通关、外贸代理等综合服务,致力于成为进出口企业最信赖的一体化合作伙伴,链接全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