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 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策第六条: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解读:如果货物是委托别人出口的,就要填写所得税表的委托出口收入;如果是自营出口的,就填自营出口收入。这是对出口企业本身的要求,不管货物是谁报关的,只要这个货权和出口的义务发生在谁身上,谁就得申报。


生产企业无处可藏,无论自营出口还是委托代理,货值全额计入收入!

政策第七条: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解读:代理包括市场采购和外综服,也就是货代外综服代理机构。市场采购贸易的这些主体,他们原来只是一个代理方,但是他必须要报他的客户(出口方)的资料,要分开报他的出口方的数据。如果他不报出口数据,那他就不能作为代理收入,他就只能是作为他的自营收入交企业所得税。

代理企业错报即"死刑",要求最终代理企业穿透披露实际生产方,否则视为自营并承担全额税负。

新所得税申报表:

老所得税申报表:

这表明,通过“买单出口”的主体,报关代理企业或实际委托出口方都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责任,此为国税总局针对“买单出口”乱象制定的约束条款。

那么有人就说了,如果一定要申报我就申报境外公司,我给贷代或者报关资料说我是香港公司美国公司,是欧洲公司,日本公司,这些公司委托我出口的。

好的,这你也别想了,咱们这个漏洞都给你堵住了,这个文件解释第二条就明确说了。

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原则上应为境内主体 税务官方文件里有2个案例,我把这2个案例相应的资料给大家都说一下,案例2中的C公司就是报关出口代理企业,D货代公司,E是出口企业,一样C要求申报E的出口数据,没有申报,那么就由C视同为自营出口,那就由C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想想,C就收个代理费,他没有进项发票,让他承担这个企业所得税他肯定是做不了,所以C只能申报E出口企业数据。

举个例子

一个A货,A在外综服企业报关出口了100万美金。他收取的服务费假设是千三,那他的服务费就是0.3万美金,如果这作为代理服务费收入,他的0.3万美金就填到代理服务费收入。同时,要把这100万美金申报为客户的出口数据。

第二种情形,如果他的代理服务费收入是0.3万美金,就用0.3万美金乘以所得税率25%,那他就交0.075万美元的企业所得税。

另外一种情况,他是报这个100万美金,他如果不申报客户的数据,他得当自营出口。这时他就变成是收入是100万美金,然后他没有进项发票,他的所得税率按25%计算,他要交25万美金的企业所得税。

17号公告的出台提醒出口企业,国家对出口企业监控加强,要求企业做到政策、操作、申报合规。货物出口(含跨境电商、快件出口)后须及时准确申报收入,代理出口由真实货主确认收入,“买单业务”也需真实货主确认。若税务机关发现代理方不知或不愿提供真实货主,代理方将成为补税主体,坚决打击虚假出口、买单出口、低报货值、不按时确认收入等行为。

企业相关部门需重视新文件带来的业务变化,改变主观认知,认识到以往擦边球操作行不通。建议出口企业建立风险意识,杜绝“买单出口”、虚假出口等违规行为,规范自身运营,实现贸易与税务合规。

那么问题来了:

1、出口企业或者代理报关企业有什么办法规避17号公告呢?

2、如果这些出口企业不报送,他要涉及的税收处罚是什么呢?

3、跨境企业是不是只有合规一种方法呢?

4、原来用的出口到香港公司的合规方式还可以持续吗?

5、跨境卖家的合规之路道阻且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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