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实施2025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该公告不仅是报送指引的更新,更是税务总局在CRS(共同申报准则)基础上首次将"平台穿透、收入穿透、身份穿透"三位一体机制纳入部门规章的重要监管升级。
对跨境出口电商而言,任何想把中国供应链、美国品牌、香港资金池“三段式”简单拼接的旧模式,都将面临三重暴击:
中国运营公司被平台“一键报数”,美国店铺、香港收款公司全部裸奔;
香港公司一旦被认定为“壳”,利润直接穿透回中国母公司补25%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美国公司若只是“品牌壳”,没有实际运营人员、仓储、决策,会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全球所得补税。
结论先行:2025年7月之后,跨境电商的“最优架构”必须同时满足:
身份隔离:中国内地主体、香港资金池、美国销售主体三者之间法律人格独立,且各自有“经济实质”;
数据隔离:中国供应链公司不再直接控制海外店铺,避免被平台一次性报送关联;
资金隔离:资金流与货物流分离,但各自闭环,既满足外汇监管,又降低运营摩擦;
税务隔离:美国公司避免成为中国税收居民,香港公司避免被穿透为“中国机构、场所”,内地公司避免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
下面分四步进行拆解:
一、身份关联:平台报送“穿透”到哪一层?
15号文第1条把“报送主体”分为境内平台、境外平台、境内代理人三类,核心关键词是“为境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营利性服务”。
对Amazon、Shopify、eBay、TikTok Shop而言,只要平台识别到店铺后台的登录IP、收款账户、客服邮箱、退货地址任一要素落在境内,就会把店铺背后“实际控制人”一次性报给税务总局。
实操雷区:
• 美国LLC用中国法人+中国地址注册,后台绑定中国手机号码;
• 香港公司董事是中国籍,且留在内地远程签单;
• 中国供应链公司直接为Amazon店铺开票、垫付广告费、安排FBA头程。
解决方案:
要素 | 旧做法 | 新做法(2025年7月后) |
店铺主体 | 美国单成员LLC,中国法人100%持股 | 美国C-Corp,引入美国籍或绿卡董事,董事会会议在美国召开,会议纪要留档 |
店铺后台 | 中国IP登录 | 美国固定IP+美国员工VPN |
收款账户 | 香港银行,董事是中国籍 | 香港银行,董事改为香港永居或新加坡籍,账户网银U盾由香港员工保管 |
供应链合同 | 中国工厂→美国店铺 | 中国工厂→香港贸易公司→美国店铺(香港贸易公司需有独立办公室、员工、账簿) |
客服/退货 | 深圳团队直接处理 | 美国第三方客服中心(可用美国本土外包公司) |
二、税务穿透:CRS+15号文“双穿透”如何避免?
1. 香港公司:避免被认定为“中国机构、场所”。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五条,如果香港公司“全部或几乎全部”收入来源于内地,且“没有实际经营”,则可能被穿透为内地常设机构,利润25%补税。
对策:
• 香港公司必须在香港本地签署合同、保管账簿、至少雇佣1名全职员工;
• 香港公司不能只是“收款壳”,需承担采购、质检、国际物流、外汇对冲等真实职能;
• 香港公司与中国母公司之间必须保留完整邮件、会议纪要,证明“独立交易谈判”。
2. 美国公司:避免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明确,如果实际管理机构(董事会召开地、高管常驻办公地)在境内,美国公司就是中国税收居民。
对策:
• 董事会成员至少2/3在美国本土,每年至少4次线下会议,会议纪要由美国律师保存;
• CEO、CFO常驻美国,工资由美国公司发放,社保在美国缴纳;
• 美国公司有独立办公室(可共享办公)、美国员工(可part-time),避免“空壳”嫌疑;
• 美国公司与中国母公司之间签署OEM协议+品牌授权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美国。
三、运维成本:在“实质运营”与“成本可控”间平衡
职能 | 美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内地公司 |
店铺运营 | 美国员工($5k/月) | 不参与 | 不参与 |
品牌/设计 | 美国设计师外包 | 不参与 | 内地设计团队(成本中心) |
采购/质检 | 不参与 | 香港员工+第三方QC | 工厂对接 |
头程物流 | 不参与 | 工厂交货至香港仓库 | |
收款/结汇 | 美国公司收Amazon款 | 香港公司收B2B大买家款 | 内地公司只收香港贸易公司货款 |
税务申报 | 美国Form 1120 | 香港Profits Tax | 中国免抵退 |
成本测算(以年营收1000万美元为例):
• 美国公司:1名全职运营+1名兼职财务,年成本约12万美元;
• 香港公司:1名贸易经理+1名单证,年成本约15万港币;
• 内地公司:维持原有供应链团队,无需新增人力。
总成本增加不到2%,但彻底隔离税务穿透。
四、资金周转:把利润留在“低税区”且合规回到境内
资金流设计:
Amazon回款→美国C-Corp账户(留存品牌溢价利润,税率21%);
美国C-Corp向香港贸易公司支付“品牌授权费+采购价差”(约60%利润转移至香港);
香港贸易公司留存贸易利润(税率16.5%),通过ODI备案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
WFOE向内地供应链公司支付加工费,剩余利润以股息分红形式回到香港,再由中国母公司办理FDI利润汇回。
关键点:
• 香港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必须有可比非受控价格(CUP)的授权费报告,避免转让定价调查;
• 香港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红前,需先缴纳香港利得税,再以税收抵免方式避免双重征税;
• 中国母公司收到股息后,可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实际税负差仅为16.5% vs 25%的8.5%。
五、一张图总结:2025年7月后的“最优架构”
六、结语:留给老板们的3个行动清单
1.30天内:把Amazon店铺后台的登录IP、退货地址、收款账户全部换成美国本地;
2.60天内:香港公司开设实体办公室、雇佣员工、留下会议纪要,同时完成ODI备案;
3.90天内:由美国律师出具董事会会议记录模板,确保美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美国。
15号文不是终点,而是“平台经济全球征税元年”的起点。谁先完成“身份隔离+实质运营”,谁就能在下一轮税务稽查中存活下来。
注:具体实施方案需根据实际业务场景定制,建议执行前咨询易税通专业顾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