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舞台上,外观设计专利是企业彰显品牌形象、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武器。对于致力于在产品外观上追求卓越、打造独特用户体验的企业来说,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更是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中的关键一环。
今天,小微将深入剖析欧美日韩等主要经济体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方面的特点与流程,助力您在全球市场中精准布局。
什么是局部外观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Partial Design),又称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于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外观所作出的创新设计。如杯子的杯把部位的设计、鞋子的鞋面部位的设计等。
需要注意的是,局部外观设计并不包括对于产品零件的设计,如汽车车灯的设计,因为车灯属于可以与车体分离,并且可以单独出售的产品,有自己单独的外观设计要素。
美国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性授权条件与整体外观设计的要求基本相同,即产品必须符合新颖性、原创性、装饰性等条件;且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较为宽泛,涵盖产品任何新颖且非功能性的局部特征,即使是很小部分的独特设计也可能获得保护。
视图要求:
· 虚线部分仅起说明作用,并形成外观设计中不要求保护的部分;
· 不要求保护的部分属于展示外观设计使用场景所必需的结构的,可以在视图中用虚线表示,包括外观设计所应用产品的、不要求保护的其他任何部分。
根据2001年12月12日《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3(a)条规定:外观设计是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特征,具体指线条、轮廓、色彩、形状、纹理和/或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其装饰,局部外观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EUIPO对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实质性授权要求与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基本相同,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申请文件的提交要求:
1.视图要求:
申请人可以通过使用虚线、模糊、色彩涂覆、遮光、边界以及它们的组合的方式表明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括或应用于产品的局部。
2.文件提交:
申请人在提交产品视图文件时最多可以提交7幅不同的视图(平面图、剖视图、立体图等),对于超出部分不予考虑.
3.视图审查:
按照申请人对视图所做编号的顺序选取视图进行审查,若提交的视图超过7幅且未编号,将会要求申请人对视图编号。
《日本意匠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除成套产品中的部分产品)的形状、团、色彩或者其结合。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要想成为保护对象,应当确保该局部外观设计是在产品整体的形态中占一定范围的部分。同时,在与其他外观设计进行对比时,可成为对比的对象。
1.申请书提交
· 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
· 外观设计创作者的姓名,以及住所或居所;
· 外观设计物品;
· 须在“外观设计物品”一栏设置标注“局部外观设计”栏;
· 将局部外观设计的特定化表示方法加以解释说明。
2.视图提交
· 局部外观设计应当由虚线表示,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虚线部分不要求保护;
· 原则上,不应仅以文字声明外观设计申请中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申请人应当仅以视图表示其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
· 若产品各部分的全体形态未清楚显示或形态在各图不一致,将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韩国外观设计法》第2条有规定:外观设计是指产生视觉美感印象的产品的形状、团、色彩或其结合;除适用本法第12条(成套产品的相关规定)时之外,同样适用于产品的一部分以及字体。
1.请求书
· 需提交一份要求实审或无审查的的请求书,并载明该申请为局部外观设计申请;
· 请求书中填写的产品名称,应当是包含该局部外观设计的整体产品的名称,而不是要求保护的局部的名称。
2.视图要求
· 要求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应当清楚地在视图中显示;
· 当要求保护的局部与不要求保护的部分没有明确分界线时,应当以单点划线标出相应边界。
以上就是小微对欧美日韩在局部外观设计申请要求的整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为企业提供了精准保护和创新空间,申请人在进行海外布局时,需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和市场目标,精准把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则,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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