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 供应链模式
6.1. 一般要求及声明规则
当经认证的海洋塑料(OBP)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为维持供应链模式及相关声明权利,买方必须通过应用更严格或相同的模式获得认证。
供应链模式的严格程度顺序如下:
身份保留模式(IPM)> 分离模式(SM)> 质量平衡模式(MBM)。

当买方采用限制较少的模式时,经认证的产出海洋塑料声明权利如下:

采用分离模式(SM)的买方购买身份保留模式(IPM)下的产品:将失去声明来源的权利,除非其产出是最终材料或最终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材料和最终产品可包含文字声明,指明来源以及相关百分比(如果混合了不同的海洋塑料)。采用质量平衡模式(MBM)的买方购买分离模式(SM)下的产品:可在其产出上标注含有适当百分比的经认证海洋塑料。采用质量平衡模式(MBM)的买方购买身份保留模式(IPM)下的产品:将失去声明来源的权利,除非其产出是最终材料或最终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最终材料和最终产品可包含文字声明,指明来源及相应百分比。

当一个组织在特定范围内应用质量平衡模式(MBM)时,其只能就该范围涵盖的所有产出声明含有百分之 X 的经认证海洋塑料,而不能就百分之 X 的产出声明含 100% 经认证海洋塑料。

6.2. 身份保留模式(IPM)
身份保留模式(IPM)允许所销售和加工的海洋塑料的使用者声明具体来源,准确指出海洋塑料是从环境中的哪条河流、海滩、地区、城市、国家等收集而来的。
因此,该模式要求特定海洋塑料批次、批量或流转在供应链中具备完全可追溯性,且不允许任何混合。在经认证海洋塑料的物流链或加工的每个阶段,组织必须能够通过文件证据证明来自某一来源的经认证海洋塑料始终与其他经认证海洋塑料来源以及当然也与未经认证的海洋塑料或其他塑料相隔离。

6.3. 分离模式(SM)
分离模式(SM)确保经认证的海洋塑料从不与未经认证的海洋塑料或其他塑料相混合,但允许来自不同来源的经认证海洋塑料进行混合。
因此,该模式要求经认证海洋塑料的批次、批量或流转在供应链中具备完全可追溯性,且不允许与未经认证的海洋塑料或其他塑料进行混合。在经认证海洋塑料的物流链或加工的每个阶段,组织必须能够通过文件证据证明经认证海洋塑料始终与未经认证的海洋塑料或其他塑料相隔离。
组织无需对身份保留模式(IPM)认证的海洋塑料保持可追溯性,因为与分离模式(SM)认证的海洋塑料混合会导致无法声明任何来源,除非这种混合发生在材料或产品生产的最后一步(即产出是最终材料或最终产品)。
如果一个组织同时管理不同类别的海洋塑料(海岸线、水道或潜在类别)并希望针对每个类别分别维持声明,那么它应将每个类别进行物理分离。
如果一个组织管理不同类别的海洋塑料且这些类别发生混合,那么混合后的产物只能被声明为潜在海洋塑料。

6.4. 质量平衡模式(MBM)
质量平衡模式(MBM)允许经认证的海洋塑料在物流链或生产的任何步骤与未经认证的海洋塑料或其他材料进行混合。质量平衡模式(MBM)对经认证海洋塑料及其他材料在特定范围(场地、工厂、车间、工艺步骤等)内的投入和产出进行管控,以确定回收组织产出中经认证海洋塑料的比例。
在应用质量平衡模式(MBM)的范围内,没有要求对经认证海洋塑料进行单独存储、贴标或加工。然而,关键是要精确测量并记录经认证海洋塑料及任何其他材料的投入(采购量)和产出(销售量)。这些记录应提供给审核员,并至少保存 4 年。
投入和产出之间的核对必须定期进行,且该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 3 个月。经认证海洋塑料与其他材料的比例在核对期间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该期间结束时,应遵循范围证书中声明的比例。
例如,在为期 2 个月的期间内,声明比例为 50% 的回收组织可以在第 1 个月接收 50%,在第 2 个月接收 50%,但也可以在第 1 个月接收 25%,在第 2 个月接收 75%。
如果一个组织在某个核对期间内的投入超过其声明比例的要求,允许但并非强制其将超出的数量顺延至下一个核对期间。
例如,上述同一个组织在第 1 个月接收了 50%,在第 2 个月接收了 75%,每月超出的 25% 可以顺延至下一个期间。
关于声明,如 6.1 节所述,由于回收的技术特性,组织只能就范围证书涵盖的所有产品声明其产品含有质量平衡模式(MBM)下认证的比例。
例如,上述提到的组织不能就其 50% 的产品声明它们含有 100% 经认证海洋塑料。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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