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专利布局中,优先权的运用至关重要,它为申请人提供了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的缓冲期。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申请人有时可能会错过优先权期限,这可能导致他们在某些国家的专利申请陷入困境。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各国专利局通常会提供一些补救措施,以帮助申请人在一定程度上挽回损失。

在这篇文章中,小微将为大家具体介绍优先权超期该怎么补救?

优先权超期≠权利作废

对专利申请人而言,优先权期限是守护创新成果的“关键时间线”,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 巴黎公约途径:

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

外观设计: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

· PCT途径:

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优先权超期不意味着权利作废,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申请办理恢复!且申请国准予优先权恢复后,对于该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实质不产生不利影响。


· 美国 ·

USPTO对优先权超期的补救采用相对宽松的“非故意”(Unintentional)标准,尤其适合因偶然失误导致超期的情况。

· 时限要求:需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提交恢复请求,超出则无法补救;

· 证据要求:无需证明不可抗力,只需说明超期并非主观故意或懈怠;

· 文件要求:需同步缴纳恢复费与优先权要求费,并提交正式请求书,详细说明超期原因及证据材料。

注意:美国外观设计的优先权恢复门槛更高,需在超期后1个月内提出,且仅认可不可抗力等特殊理由。

· 欧洲 ·

EPO的优先权恢复制度以“适当注意”(All Due Care)为核心判断标准,审查虽严格,但符合条件者可通过明确路径补救。

· 时限要求:需在优先权超期后2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

· 举证要求:需证明超期前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超期是因为偶然疏漏或突发特殊情况。

注意:若国际阶段按“非故意”标准恢复优先权,进入欧洲国家阶段时,需重新按EPO的“适当注意”标准提交申请并接受审查,仅国际阶段按“适当注意”标准恢复的,EPO才会直接认可。

· 日本 ·

JPO对优先权超期的补救,以“不可归责于申请人的理由”为核心判断依据,流程规范且注重证据完整性。

· 时限要求:需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

· 举证要求:需证明错过期限非申请人的责任,单纯的“忘记期限”或“流程疏忽”若未证明客观障碍,可能被驳回;

· 文件要求:需提交恢复请求书、理由说明书及相关证据,同时缴纳恢复费与优先权要求费。

· 韩国 ·

KIPO的优先权恢复规则,既关注“非故意”因素,也要求申请人证明已尽“合理努力”避免超期。

· 时限要求: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提交恢复请求,逾期无效;

· 举证要求:需同时说明“超期是非故意的”,和证明已采取“合理努力”监控期限。



以上就是小微对错过欧美日韩等国家优先权期限补救措施的相关介绍。优先权期限的错失,无疑是专利申请路上的一道“坎”,但只要根据申请国的相关规定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恢复请求,是可以恢复优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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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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