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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分析
文章导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构成侵权,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102146元。

    在我国,尤其是南方地区,对于喝茶极为讲究,茶叶的品牌也是众多。其实在国外诸多国家,对于我国的茶叶也是相当偏爱,茶叶品牌的走出去在近些年来同样成果显著。但是,面对外贸的广大消费市场,模仿、抄袭等恶劣现象颇多,商标侵权严重。作为外贸行业的一份子,在商标方面我们理当有严谨的防御保护意识,抵制一切商标侵权现象。

    3月6日上午10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8例全省法院服务大局典型案例,据悉,一起以商标组合形式侵犯他人商标标识被判侵权的案件也位列其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构成侵权,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102146元。

    组合使用不同商标

    知名品牌“碧潭飘雪”遭侵权

    早在1999年,“碧潭飘雪”就已在茶及茶叶代用品类别被注册为商标,随着不断的发展与推广,碧潭飘雪已成为四川知名的花茶品牌。

    后经授权,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叶青公司)对“碧潭飘雪”(商标注册号:1969189、11451420)及“新碧潭飘雪”(商标注册号:13695518)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在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就包括茶叶等类别。

    而案外人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则是“新飘碧”及“雪潭”的商标权人,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茶业公司)经其许可,取得了“新飘碧”“雪潭”的商标使用权。

    照理来说,竹叶青公司与大众茶叶公司被核准使用的商标并不相同,本不该产生争议纠纷,但为何两者却对簿公堂呢?原因就出在大众茶叶公司使用商标的形式上。

    原来,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以上下组合的形式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经组合形成的“新碧潭飘雪”标识,与竹叶青公司使用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竹叶青公司认为,大众茶业公司对“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大众茶业公司上述行为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竹叶青公司使用的“新碧潭飘雪”商标

    大众茶业公司“新飘碧”“雪潭”的组合商标

    混淆商标专用权

    构成侵权赔偿102146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成都中院最终依法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2146元,大众茶业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该案是一起围绕加强“川字号”特色产业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四川品牌建设的典型案例。

    在本案中,竹叶青公司是四川省知名茶叶企业,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进行组合形成的标识,既侵犯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对竹叶青公司的品牌造成负面影响,也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法院依法认定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体现了严厉制裁涉“三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利于为农业企业品牌培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将不同商标组合使用从而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引导民事主体依法规范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遇到商标侵权行为,请拿出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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