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有严格条件:纯软件、纯算法、纯商业方法本身不能被授权;必须与硬件协作、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才符合日本专利法的 “发明” 定义。

Part.1核心法律标准(JPO)

日本专利法第 2 条第 1 项: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的高度技术思想的创造。

软件、程序本身(仅代码 / 算法):不属于 “利用自然规律”,原则上不合格。

软件 + 硬件协作:通过计算机 / 设备具体实现信息处理、控制或技术效果 → 合格。

商业方法:纯人为规则、商业模式、经济逻辑 → 不合格;但计算机化 + 技术手段 → 可合格。

Part2软件 / 算法发明专利适格性(可授权情形)

1. 必须满足 “软硬件协作”(核心)

软件信息处理通过硬件资源具体实现(CPU、内存、传感器、网络、外设等)。

形成专用机器 / 方法:软件 + 硬件协同,实现特定技术目的。

2. 可授权类型

方法权利要求:计算机执行的步骤流程(必须有技术效果)。

系统 / 装置权利要求:含处理器、存储器的硬件结构。

程序 / 存储介质:可被计算机读取、执行的程序(必须依附硬件使用)。

3. 典型合格案例

控制工业设备、机器人、汽车 ECU 的算法

图像 / 语音处理、信号降噪、通信编码

数据库优化、压缩加密、网络路由控制

AI 模型训练 / 推理的硬件实现架构、加速方法

4. 典型不合格(纯抽象)

纯数学公式、算法原理、理论方法

仅在通用计算机上执行的抽象步骤(无技术改进)

仅改变数据表现形式、无技术功能的软件

Part3商业方法发明专利适格性(可授权情形)

1. 核心门槛:必须技术化

纯商业模式、营销方法、金融规则、交易流程 → 不合格

计算机系统实现 + 技术手段 + 技术效果 → 可合格

2. 可授权的 “技术化商业方法”

技术问题:解决系统效率、安全、数据处理、自动化等技术问题

技术手段:专用硬件、分布式架构、加密、数据结构、通信协议

技术效果:提高处理速度、降低资源占用、防篡改、高可靠、自动控制

3. 合格 vs 不合格示例

Part4申请撰写关键要点

1、权利要求必须包含技术特征

方法:写明计算机执行步骤、数据处理、硬件交互

系统:写明处理器、存储器、输入输出、网络模块等结构

禁止:纯功能描述、纯商业规则、纯算法步骤

2、说明书必须披露

技术问题:现有技术的缺陷(速度、精度、安全、效率)

技术方案:软件如何控制硬件、数据如何流动、模块如何协作

技术效果:明确量化效果(处理时间、准确率、资源占用、稳定性)

3、避开驳回雷区

不写 “纯算法”“纯方法”,必须绑定硬件环境

不强调 “商业优势”,重点写技术改进、技术效果

避免 “在通用计算机上实现”,突出专用化、技术改进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1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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