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专利布局中,专利复审程序是申请人维护权益、争取授权的核心关卡,决定了驳回专利能否“起死回生”,直接关联着创新者技术壁垒与市场竞争力。

今天这篇文章小微基于《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复审无效程序用户手册》,系统梳理了五局复审程序的核心规则,助力申请人在全球创新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一、中国:复审程序

对于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均可以提出复审请求。

1.申请人资格: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提出复审请求,共同申请人需全部提出。

2.申请时限:

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不可延期,因不可抗力延误可请求恢复。

3.申请费用:

专利复审费1000元,可减缴。

4.修改规则

可以对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审理方式

可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两者结合,口头审理较少见,可远程参加。

二、美国:单方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员可能会下发审查意见,专利权人可以答辩、可以在不超范围的情况下修改或新增权利要求。若未能克服收到最终驳回,专利权人可以上诉至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

1.申请人资格

专利申请人和再审程序中的专利权人可提出上诉。

2.申请时限

专利申请人在任何权利要求被两次拒绝后;专利权人在重新审查任何主张最终被驳回时。

3.申请费用

根据37 CFR 41.3提出申请需缴纳452美元

4.修改规则

上诉人在上诉期间不得寻求修改。

三、欧洲:上诉程序

可以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和法律部的决定提出上诉。通常仅可对终结程序的最终决定提出上诉;仅当允许单独上诉时,方可对中间决定提出上诉。

1.申请人资格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07条,任何受决定不利影响的一方均可上诉。

2.申请时限

上诉通知书需在收到一审部门决定通知后的2个月内提交,并在4个月内提交阐明上诉理由的陈述书。

3.申请费用

· 由Rule 7a, paragraph 2 (a) to (d)中提及的任何人为2015欧元;

· 由任何其他人员为2925欧元。

4.修改规则

适用RPBA第12(4)和(6)条、第13(1)条和第13(2)条规定的三级趋同方法。

5.审理方式

可书面审理或口头审理,口头审理将会提前通知,且可远程参加。

四、日本:针对审查员驳回决定的上诉

收到驳回审查决定的主体,对该审查决定不服的,可针对该驳回审查决定提出上诉请求。

1.申请人资格

上诉人是收到驳回决定的主体(包括继承者)。当专利权的共同所有人就共同拥有的权利提出上诉时,需由所有共同所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2.申请时限

可自审查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

3.申请费用

49500日元+每项权利要求5500日元。

4.修改规则

对审查员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提起上诉请求时,仅可在提交上诉请求的同时,对申请所附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进行修改。

5.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程序。

五、韩国:再审程序&上诉

对于2009年7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后请求再审或提出上诉。

1.申请时限

可以在收到审查员决定认证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申请费用

电子提交为150,000韩元+每项权利要求15,000韩元,可根据实际申请主体获得费用减免。

3.修改规则

再审程序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再提出申请;如果选择上诉,则无法修改权利要求。

4.审理方式

允许远程参与口头审理。

5.注意事项

再审请求之后如果再次收到驳回决定,则此时无法再请求再审,只能走上诉程序。

专利复审与上诉是应对驳回决定、盘活专利资产的关键途径,申请人可结合自身专利布局规划与实际案情选择对应救济路径,最大化提升专利授权成功率。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2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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